《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明確藥師是處方“把關人” 醫院藥事服務升級 臨床藥師職能復位
《規范》明確,醫療機構所有處方均應經藥師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
“審核處方(含醫囑)是藥師的天職,藥師應該對處方是否放行進行把關。”日前,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藥學部主任趙志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處方前置審核可以規避諸多弊端,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我國醫療事業發展的必然。
藥師是處方審核第一責任人
處方審核是指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規范等,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和適宜性審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技術服務。
《規范》明確,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處方各項內容進行逐一審核:藥師審核處方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建議其修改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不合理用藥,但處方醫師不同意修改處方時,藥師應當做好記錄并將其納入處方點評;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時,應當拒絕調配,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記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這意味著,處方前置審核已經成為硬性要求。處方通過藥師審核,患者才能憑其繳費取藥。
對于藥師的資質,《規范》也做出明確要求:藥師在取得藥師職稱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同時,還需要具有三年及以上門急診或病區處方調劑工作經驗,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
《規范》還提出,要提高處方審核的質量和效率,促進臨床合理用藥。處方審核質量管理以自我監測評價為主,以行政部門干預評價為輔;應建立并實施處方審核全過程質量管理機制;建立處方審核質量監測指標體系,對處方審核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進行評價,至少包括處方審核率、處方干預率、處方合理率等。
“《規范》特別強調藥師審核處方的責任,明確了藥師在保證用藥安全有效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業內資深人士解奕炯表示,《規范》實施旨在促進合理用藥,所以對藥師的職業責任和藥事服務水平都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
極大考驗藥師能力
《規范》實施引起業界熱議。有人認為,處方前置審核是基于國際經驗并順應我國醫改需求的必然之舉;也有人擔心,現有藥師隊伍能否勝任處方審核重任。
南京醫科大學附屬明基醫院藥劑科主任洪明岳認為,相較于三甲醫院每天龐大的門診量,目前,臨床藥師數量仍存在比較大的缺口。同時,藥師的專業能力也有待提高。
針對《規范》中要求的處方審核的三項內容——合法性審核、規范性審核和適宜性審核,洪明岳建議:“面對一張處方時,藥師不應該先看醫生開了什么藥,而應該按照順序看患者的性別、年齡和臨床診斷,最后再看處方,看其是否規范,用藥是否適宜。”
中國健康傳媒集團的“藥師在線”承擔了大量藥師培訓工作,其負責人黃坤認為,處方審核工作要求藥師具備很高的專業水平,但目前我國藥師隊伍整體水平參差不齊,其中部分藥師處方審核專業知識儲備不足。比如臨床涉及中西藥聯用、中藥飲片與中成藥聯用等,藥師只有對各個藥物的藥理作用、不良反應、相互作用等了然于心,才能承擔起處方審核工作。但是實際工作中藥師缺少明確的相關審核依據。
據趙志剛介紹,在美國,藥師受尊重程度在所有行業中位列前三。美國對于藥師的資質要求很高,醫療機構也十分認同藥師對處方的審核行為。相比之下,我國藥師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其價值也沒有受到重視。“在用藥風險指導方面應發揮出藥師應有的作用。比如,吃什么藥后不能開車,吃什么藥不能喝酒,哪些藥物不能同時服用等,都需要藥師對患者加以指導。藥師若想真正參與臨床治療并在促進合理用藥中發揮作用,仍需醫療機構和公眾改變對藥師的認知。”趙志剛強調。
藥師工作模式待變
《規范》的實施,必將促進醫療機構藥學服務模式的轉變。
事實上,自2017年醫療機構全面實行藥品銷售“零加成”以來,藥學部門不再為醫院創造效益,藥學人員亟須轉變工作模式。2017年7月,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關于加強藥事管理轉變藥學服務模式的通知》,旨在重構藥師服務模式,對提高藥學服務質量提出新思路。
此次《規范》明確提出,要體現藥師專業技術價值,轉變藥學服務模式,為患者提供更加優質、人性化的藥學技術服務。因此,審核處方的藥師除了需要具備一系列相關資質以外,還要有較強的業務能力作為支撐。
在解奕炯看來,《規范》提出的要求,將引導藥事服務工作向以患者為中心方向轉移。藥事服務工作不僅僅是提供藥品治療,更應該體現對患者的人文關懷,包括對患者的心理、行為、生活、職業的關注,進行精神安撫、用藥指導等深層次服務。
趙志剛強調,藥師提供的藥事服務應該不僅僅停留在發放藥品和審核處方層次,藥師審方只是藥事服務的第一個環節,應與用藥指導、用藥監護結合起來,構成藥事服務三個重要環節。藥師通過對患者進行后期用藥指導和用藥監護,可以有效提升患者用藥依從性,實現藥物治療的真正目標。“藥師的參與和指導是減少臨床用藥差錯的關鍵環節。”趙志剛說。
此外,《規范》還提出,負責處方審核的藥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補充、拓展知識和能力,提高處方審核水平。
對此,黃坤認為,對于藥學工作者來說,最重要的是不斷提升藥學專業知識水平。面對大量煩瑣的處方審核工作,藥師們應具有極高的責任心和耐心,在科學、準確、實用的處方審核指南指導下,更加專業、更加準確地審核處方、避免錯誤。“藥師審核處方是保證患者用藥安全的一道屏障,因此,處方審核的標準及規范應該統一。此外,藥品的相關信息應及時收集、更新并推送給藥師供其學習借鑒,并有計劃地開展業務培訓,幫助其及時掌握處方審核最新動態。”黃坤建議。
洪明岳則認為,處方審核信息系統是藥師審核處方的重要支撐。如果各醫院根據自己的用藥品種品規不斷完善處方審核信息系統,將有利于藥師提高審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