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醫療過錯鑒定 六次委托都沒做成
2010年8月,小旭(化名)出生時即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為了求醫,父母帶著他輾轉華中協和醫院、上海兒童醫學中心、北京博愛醫院進行治療、康復。但在治療的過程中,小旭先是在華中協和醫院因心臟手術導致三尖瓣重度返流,后在上海兒童醫學中心進行修補術住院期間,又發生缺血缺氧性腦病。
目前,小旭因智力低下,不能正常活動。于是,小旭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將華中協和醫院、上海兒童醫學中心、北京博愛醫院起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45萬余元。
對于手術后出現的并發癥,華中協和醫院表示,小旭的病情是嚴重的、致命性的先天性心臟病。術前,醫生已經對家屬進行了醫療風險的告知,其中包括了三尖瓣關閉不全的可能,取得了小旭監護人的簽字同意。這次手術成功挽救了小旭的生命,而小旭需要再次進行三尖瓣手術,是疾病發展的結果,并非是醫療行為不當所致。
而上海兒童醫學中心也辯稱,由于小旭心功能嚴重不全,在手術中出現缺血缺氧性腦病是常見的神經并發癥,目前醫學對其發生機制并未解決。術前醫院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目前原告不能證明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為了確定各方責任,法院先后六次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對涉案病例進行醫療過錯程度鑒定。但各鑒定機構在看過病例后,紛紛表示本案案情疑難復雜,涉及嬰幼兒心血管外科的醫療行為,超出了本鑒定機構的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故均將委托退回。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由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涉及醫學專業問題,司法鑒定機構形成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往往是法院審理此類糾紛的重要證據。
由于本案中,豐臺法院先后委托多家鑒定機構對被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但均被退案,說明目前鑒定技術條件和鑒定機構的能力難以作出鑒定結論。故法院判決駁回小旭的訴訟請求,但也表示,其可在條件具備后另行起訴解決。J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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