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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電子商務法:微商終結野蠻生長 拒絕刷單炒信陷阱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9-21  來源:人民日報  瀏覽次數:355
核心提示:數據來源:商務部 制圖:郭祥微商等電商形態納入監管,刷好評刪差評將受重罰,平臺責任被強化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數據來源:商務部 制圖:郭祥

 

微商等電商形態納入監管,刷好評刪差評將受重罰,平臺責任被強化……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此,規范電子商務行為、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有了一部專門法,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

其中,針對備受各方關注的微商和網絡信用評價,電子商務法舉起法律之盾,既強化規范又明確保障,成為兩大立法亮點。本期新媒體版將聚焦這兩大亮點,梳理新法律對微商行業的有序規范,解析新規定對百姓生活的切實保障。期待電子商務法真正成為保護權利的法律武器,進一步推動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編 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摘自《電子商務法》

微商終結野蠻生長

記者 董絲雨 劉書文

面膜、減肥藥……近年來,朋友圈等社交媒體平臺逐漸成為電子商務新的集散地。《2018中國社交電商行業發展報告》顯示,2018年中國社交電商市場規模預計達到11397.78億元,從業者規模預計達到3032.6萬人。

由于進入門檻很低,微商曾一度處在監管盲區,偽劣產品泛濫、售后服務缺失、涉嫌非法傳銷等問題飽受消費者詬病。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2017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遠程購物投訴約4.1萬件,其中以微商為代表的個人網絡商家成為投訴熱點。

《電子商務法》把微商列入電子商務經營者范疇,對主體登記、依法納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作出規定,將成為微商行業結束野蠻生長、走向健康規范的拐點。

微商亂象叢生 監管一度缺失

近日,山西太原的李女士從朋友圈微商手里購買了一款“減肥針”,使用一段時間后,她發現實際效果與宣傳不符。經過上網查詢,李女士發現這款“減肥針”并無任何銷售資質,也因效果不佳被不少網友吐槽。當她向賣家提出退貨時,卻發現自己已被對方拉黑。

記者調查了解到,由于微商多數沒有實體店鋪,無營業執照、無信用擔保、無第三方交易平臺,缺乏有效約束和資質認證,工商部門難以介入處理,一旦發生糾紛,賣家可能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消費者維權難度較大。

此外,一些微商的銷售模式,已經涉嫌傳銷。一位在朋友圈賣面膜的微商向記者透露,他們的代理商層層疊疊,組織化趨勢明顯,“我們每月的業績并不以銷售多少產品來算,最重要的是看發展了多少‘下線’。”有專家指出,如果微商平臺的人員計酬和返點是以邀請加入的人員數量為基礎,那么就符合傳銷的本質特征。

“和傳統的電子商務模式相比,微商存在種類繁多、隱蔽性更強、商務關系不典型等特性,而且賣家大多是個人,依靠社交關系和特定的渠道傳播。這些都成為監管和治理新難題,包括如何鎖定當事人,如何界定其經營的性質和交易額,如何區分不同平臺的責任和義務,如何取得有效的證據等。”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認為,在治理網絡空間時存在的跨地域、虛擬性等難點,使得微商治理成為我國互聯網與電子商務治理中新的挑戰。

納入法律監管 維權有法可依

近年來,為整治電商亂象,我國出臺了若干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侵權責任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出臺,以及《網絡安全法》的頒布,使互聯網商業和交易活動逐步形成了較為完整、規范的規則體系。” 阿拉木斯說。

然而微商是否適用于這些法律法規,一直有著不小的爭議。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至此,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法律上被明確。“《電子商務法》在第二章中,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規定了多項義務,從依法納稅、主體登記、開具發票,到按照約定退還押金、保護知識產權、保障消費者數據安全和交易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覆蓋電商經營活動的方方面面。這些規定實施后,微商等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將得以進一步規范,各方權利義務將得以進一步明確。”阿拉木斯說。

為進一步規范微商行業、促進其健康發展,商務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于去年開展“微商企業信用認證”工作,包括微商企業信用認證、微商誠信身份認證和微商產品追溯三部分,消費者可以在商務部中國商務信用平臺和全國人員誠信信息查驗平臺進行查詢。

如何區分一般性、偶發性的朋友推薦、交易和經常性的經營活動,如何界定微商中不同功能平臺的責任和義務,或者分工不同的平臺之間如何分擔義務和責任……阿拉木斯建議,對這些問題予以細化規定,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微商管理、保護消費者權益。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摘自《電子商務法》

拒絕刷單炒信陷阱

記者 董絲雨 馬原

“親,給個好評可以獲得5元返利。”不少在網上購物的消費者,會在包裹里看到這樣的小卡片。通過網絡水軍刷單炒信,似乎也成了電商行業內外“公開的秘密”。

網購之前,根據購買評價決定是否下單,是大部分人的習慣。這也導致部分商家在用戶評價上動起歪腦筋,試圖通過刷好評、刪差評等方式,提升自己店鋪的信用水平。

不實評價不僅會誤導消費者,更會擾亂線上市場秩序。《電子商務法》將重拳打擊不實評價、惡意炒信等行為,助力建設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電商市場生態環境,為網購消費者撐起一把“安全傘”。

推廣好評有貓膩 刷單已成產業鏈

湖北武漢的吳倩倩酷愛網購,最近在某電商平臺根據高銷量和99.9%的好評率購買了“網紅”吹風機。收貨后卻發現實物與好評內容嚴重不符。她按使用的真實感受給了吹風機差評,幾天后卻發現,自己的評價被刪掉了。

除了被賣家擅自刪除差評外,一些商品下面的好評大多也是賣家找專業團隊“刷”出來的。近日有媒體報道,一種在網上專門收購用戶商品評價的行業悄然興起。用戶將自己未評價的商品鏈接發送給一個APP,系統瞬間就能反饋給用戶一段100多字的評論以及幾張圖片。隨后,用戶將自動生成的評價圖文復制粘貼到商品評價中提交,并截圖保存,再通過APP提交給收購者審核。審核通過后,用戶即可收到收購者的傭金,一條評價的金額在2—5元不等。

“網上有專門的刷單團隊,幾百塊錢就能刷出高銷量和好評,提高店鋪排名。這已經形成了一條成熟的產業鏈。”北京互聯網從業人士張杉對這種刷好評的現象早已見怪不怪。她打開某電商平臺,點進一家出現在首頁推薦的女裝店,“這家店鋪里的好評內容風格十分類似,一看就有貓膩。”

記者隨后在網上搜索“刷單”“刷好評”等關鍵詞,發現有不少網站能夠提供此類服務,可在淘寶、天貓、京東、拼多多、美團等多家知名電商平臺刷單。而在貼吧、微博等社交平臺,也能看到不少推廣“刷單”業務的廣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刷好評、刪差評等行為實質上是明目張膽從事不公平競爭,違反了應有的信息披露義務,誤導消費者知情權,繼而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甚至安全保障權。

平臺責任更明確 懲治力度待加大

去年6月,全國“刷單炒信入刑第一案”宣判,嫌疑人李某某通過創建平臺、制定刷單炒信規則與流程、組織會員刷單炒信,進而提升電商平臺店鋪的銷量和信譽,欺騙買家,從中牟利超過8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92萬元。

有專家指出,以往的一些法律針對電商經營中不實評價問題的表述較為零散、不夠系統,懲治力度也不夠,違法成本遠低于違法收益,缺乏約束力和執行力。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電子商務法》不僅對電商有所約束,平臺也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除了罰款外,《電子商務法》還補充了記入信用檔案的制裁手段,將惡意操縱評價的平臺和電商納入黑名單,讓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劉俊海說。

劉俊海建議,由于刷好評等行為涉及不正當競爭,還可補充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政府部門應進一步細化法規政策,社會機構和消費者應加大監督,攜手遏制不實評價,合力杜絕炒信之風,共同凈化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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