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靚號設高門檻:業內稱可抑制倒賣 專家斥太霸王
多位消費者向澎湃新聞反映,其使用的手機號被劃定為靚號(吉祥號碼)后,要求預存高額話費,每月被設定最低消費額度,且部分合約長至本世紀末,甚至終身不得更換套餐。
這些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澎湃新聞采訪了多位專家和業內人士,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探討。
某通信運營商人士主動聯系澎湃新聞表示,運營商對靚號“預存話費或承諾最低消費”可抑制倒賣,“如果不對吉祥號碼進行分類管理,會進一步加劇渠道搶訂優質號碼,之后進一步加價轉售,將提高消費者門檻,擾亂市場秩序,形成難以監管的局面。”
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劉興亮則認為,設置最低消費門檻明顯不合理,影響了消費者公平選擇的權利。
通信世界全媒體總編輯劉啟誠認為,碼號是國家分配給運營商的,“運營商的做法,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一個資費套餐能用三十年或者四十年,有點太過分。”
業內人士:設“門檻”是避免靚號被少數人囤積和牟利
9月30日,上述主動聯系澎湃新聞的通信運營商人士稱,其公司一直以來嚴格執行《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禁止向客戶收取選號費。
但隨著吉祥號市場價值的不斷提升,以養號、倒號謀取暴利的黑色產業鏈,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一方面,消費者很難通過正常渠道獲取吉祥號碼,需要到代理市場高價購買;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囤積號碼,高價炒作號碼,造成了號碼資源的浪費。
地方運營商為了將優質資源回饋優質客戶,將不同級別吉祥號碼對應不同資費套餐供客戶選擇,“其目的也是為了讓優質資源能真正投放市場,以避免被少數人囤積和牟利。”
對于“靚號”(吉祥號碼)的認定是否有明確規定?他表示,通信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是吉祥號碼(優質號碼)。運營商一般從客戶喜好的角度,將一些受客戶歡迎(例如帶8、帶6的號碼)、好記憶的號碼(例如尾號連號的號碼)定義為吉祥號碼。
該人士提到的“選號費”,是指在2003年頒布的 《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中,禁止電信經營者“向用戶收取選號費”和“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
獨立電信分析師付亮傾向于支持運營商。
他說,手機號碼的所有權屬于國家,但運營商已經花錢買斷了使用權和處置權。運營商批發來的號碼有好有壞,不許挑不許撿,沒人要也要支付費用。
出現“運營商售賣靚號附加條件”這個問題的根本原因,是運營商主管部門既不許買賣靚號,還要求同等權益,最后默許了運營商設置預存話費和最低消費門檻。
付亮認為,問題出在運營商操作過程中的不透明、不規范。“運營商的問題是‘本來不是靚號,用著用著就變成靚號了。’”
他說,用戶在獲得某個號碼時沒有任何約束,在使用過程中(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了特殊情況,如短期欠費,但號碼還未注銷)突然有了最低消費。或者某個明明標了“價格”的號碼,其他人可以不支付“價格”就拿到手。再或者,用戶選擇某類套餐時,如3G套餐、不限量套餐,“零價格”獲得了某靚號,修改套餐時,突然有營業員說“此號碼有最低消費”。
反對者:實為變相收取選號費、侵害消費者權益
今年8月,黃山市工商局曾就三大通信運營商“靚號(吉祥號碼)附加不合理條件”等問題下達處罰決定書,并要求其停止“違法行為”。
隨后,安徽省工商局分別約談三大通信運營商,并正式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
安徽省工商局通報稱,三大運營商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從國家碼號資源中劃分出所謂的靚號(吉祥號碼),自行制定靚號(吉祥號碼)管理辦法和使用規則,將靚號(吉祥號碼)劃分為若干等級或類別,并據此與消費者簽訂格式化協議,強制消費者在選擇使用這些號碼時附加月最低消費、高額預存話費、號碼使用時限、號碼限制轉讓等不合理條件,涉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安徽省工商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一位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運營商從碼號資源中認定劃分靚號(吉祥號)行為具有主觀性、隨意性、無邊界性。運營商自定規則將國家的碼號認定哪一個是靚號(吉祥號),哪一個是普通號,是在變相收取選號費,進而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
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劉興亮指出,設置選號費、最低消費,明顯不合理,影響了消費者公平選擇的權利,“安徽省工商局對三大運營商提出了批評和懲罰,要求不得再設置選號費、最低消費,全國都應該推廣這種做法。”
劉興亮建議,關于靚號的分配使用,應采取隨機放出、先到先得的辦法。可學習北京選車牌號的規則,提前在網上預約號,約好一個號以后去營業廳拿身份證去辦理。
通信世界全媒體總編輯劉啟誠認為,一個靚號資費套餐能用三十年或者四十年,“有點太過分。”
他說,按以前的環境,套餐流量完全夠用,但現在流量普遍使用較多,用戶想換掉這個套餐,運營商卻不愿意換。從運營商角度講,他認為有合約在身,但現在國家出臺了相關政策,比如說新老用戶一視同權、同利等,運營商應該因時而變,及時更改規定。
今年8月23日,工信部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電信資費營銷行為的通知》,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充分尊重用戶自主選擇權。在本企業同一本地網營業區(或業務區)內,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保證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同類用戶對資費方案具有同等的選擇權利。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限制用戶選擇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資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