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重傷住院四年 無人接他出院
2014年,張某因車禍被撞成重傷,喪失了行為能力。而由于他沒有常往來的親人,無人照料,在懷柔區醫院一住就是四年。為了妥善安置張某,村委會輾轉找到了張某40多年沒有聯系的同母異父的妹妹王阿姨,但王阿姨卻因往事而不愿再與張某產生任何關聯,既不愿在放棄監護權的聲明上簽字,也不愿擔任張某的監護人。
經法定程序,王阿姨被法院指定為張某的監護人。懷柔區醫院隨即將張某、王阿姨起訴至懷柔法院,向二人主張41萬余元的醫療費,并要求王阿姨作為張某的監護人協助辦理出院手續。最終,懷柔法院一審判決醫療費應由張某本人承擔,王阿姨無需代為繳清費用,但應配合醫院辦理張某的出院手續。
入院時他身邊沒有親屬陪同
2014年12月11日,懷柔區醫院緊急收治了一名因交通事故受傷的患者。入院時,患者張某被診斷為腦部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且全身多處骨折,病情危重。
由于入院時,張某身邊并沒有親屬陪同,本著治病救人優先的原則,懷柔區醫院一直沒有放棄救治,并墊付了其全部醫療費用。而肇事者除了在張某入院時繳納過一筆2萬元的醫療費外,便沒有再支付過任何費用,并稱張某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其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經過一年多的治療,張某的病情趨于穩定,生命體征平穩,但因腦部受傷,他已無法開口說話。而由于找不到可以照料他的親屬,無法辦理出院手續,直到現在,張某仍住在懷柔區醫院骨科病房,近四年間的生活全靠護工照料。
目前,張某欠繳的費用已達41萬余元,其中護理費就達21萬余元,并且仍在持續增加。
原本張某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的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以支付相關費用,但因他病情較重,無法自行主張權利。經鑒定,張某為器質性精神障礙,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隨即,懷柔醫院向順義法院申請認定張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順義法院經審理,判決張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下一步便是要為張某指定監護人,以處理后續事宜。
妹妹未簽棄權聲明 被法院指定為監護人
接到順義法院的開庭通知時,王阿姨錯愕不已。
“我媽和他已經40多年沒聯系了。”王阿姨的女兒李女士對記者表示,母親與張某確實是同母異父的兄妹,但姥姥早年間就帶著王阿姨改嫁,李女士出生時,一家人就已與張某再沒有過任何接觸,她甚至都沒有見過張某一面。
張某在車禍前已經離婚,獨居在順義某村。原本經過協調,張某所在的村委會表示愿意將他收入村辦養老院,但由于張某仍有近親屬,村委會的監護順位排在王阿姨之后。因此,村委會希望王阿姨能夠簽署放棄監護權的聲明,以便于法院進行指定監護。
但出于當年不愉快的回憶,王阿姨根本不想與張某再有任何聯系,甚至不想聽村委會工作人員的解釋,她給出的回應就是拒絕,“你不要讓我簽任何東西”。
由于王阿姨沒有簽字聲明放棄監護權,于是順義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判決王阿姨為張某的監護人。
李女士表示,除了母親外,張某事實上還另有兄弟姐妹,但在此前的案件審理中,法院并沒有通知張某其余的近親屬參加訴訟。李女士已經向順義法院遞交了變更監護人的申請,目前該案仍沒有新的進展。
醫院表示費用是小事 希望盡快出院
在確定了張某的監護人后,懷柔區醫院對張某、王阿姨提起訴訟。
院方表示,張某作為患者,應當及時繳納醫療費用并配合院方治療,并在達到出院標準時按時出院。因此懷柔區醫院將張某和王阿姨一同起訴至懷柔法院,請求二人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41萬余元,并由王阿姨配合辦理出院手續。
法庭上,懷柔區醫院的代理人對王阿姨的家庭情況表示理解,但作為公立醫院,他們不能讓有限的醫療資源被消耗,張某已經符合出院標準,因此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而如果王阿姨確實無力監護,醫院建議王阿姨與村委會、民政部門進行協商,變更監護權,將張某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監護。
由于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被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對于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作為監護人的王阿姨可以代表張某起訴肇事車主和保險公司。懷柔區醫院的代理人表示,費用問題并不需要王阿姨擔心,醫院更希望能將張某妥善安置。
法院判決監護人應履行義務
對于懷柔區醫院的訴訟請求,李女士作為王阿姨的代理人表示,即使需要支付醫療費,也應該用張某的個人財產償還,而不是由母親和張某承擔連帶責任。而那份從天而降的監護權,王阿姨更是避之不及。李女士強調,現在母親沒有固定住處,每月僅有600元的養老費用,況且張某已喪失自理能力,需要有人24小時看護,母親根本無力監護張某。
經審理懷柔法院認為,作為醫療服務合同的雙方,懷柔區醫院履行了為張某治療的義務,而張某應當履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但作為張某的監護人,王阿姨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不是代為清償費用。
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王阿姨并非張某的監護人,對上述事故和費用的發生也并無過錯或失職,因此懷柔法院對懷柔區醫院要求王阿姨支付欠繳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醫療費、護理費等41萬余元費用應由張某本人給付。
不過,王阿姨雖然沒有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但作為張某的法定監護人,仍需對張某的人身權利負責。懷柔法院認為,王阿姨應當保護張某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照顧張某的生活,故判決王阿姨應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協助懷柔區醫院辦理張某的出院手續,并將張某接離懷柔區醫院。
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今天該判決經過上訴期,已發生法律效力。
“很無奈。”雖然最終沒有提起上訴,但李女士仍難掩失望的情緒。她表示,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其實仍然是監護權的歸屬,也就是誰來負責照顧張某。雖然懷柔法院的判決仍然認定王阿姨是張某的監護人,但她和母親依然希望能夠進行監護權的變更,“當時我們不懂法,現在我們愿意放棄監護人資格。”
目前,王阿姨仍在等待順義法院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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