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知識產權案糾紛升級 承德露露曬關鍵材料
多年持續廣告投入讓露露飲品家喻戶曉,但市面上的“露露”其實分了兩種,一種是承德露露(000848)生產的“露露”牌杏仁露,而另一種是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露露)生產的“露露”。
兩公司已經不存在股權關系,但因多年前關聯人簽署的兩份爭議《備忘錄》,兩家公司就汕頭露露能否使用“露露”商標使用權問題開展了曠日持久的訴訟糾紛。
承德露露在2015年7月開始起訴汕頭露露,試圖通過法律途徑一次性解決問題,維護獨家享有知識產權的地位,但雙方在拉鋸中沒有明快決出勝負。近日,汕頭露露在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德露露繼續按照2001年12月27日簽訂的《備忘錄》及2002年3月28日簽訂的《補充備忘錄》履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義務。
10月20日,承德露露完整公開了在2001年12月以及2002年3月份由原露露集團、承德露露、汕頭露露及其控股股東香港飛達四方簽署的兩份《備忘錄》,駁稱兩份備忘錄未經合規程序,與多部法規相悖,并涉嫌欺瞞股東。承德露露在公告中逐條回應了汕頭露露在官方聲明中提出的觀點。
17年前簽署爭議協議
露露集團始建于1950年,是河北承德當地的一家大型國有企業,該公司主要生產和銷售杏仁露植物蛋白飲料,并且擁有“露露”飲料相關商標。在1996年,露露集團為了開辟南方市場,決定與香港飛達成立汕頭露露,雙方各自持股51%和49%。
1997年,露露集團在國企改制過程中,把其核心資產剝離重組后成立了承德露露。為了承德露露順利上市,同時避免同業競爭,露露集團將汕頭露露51%股權資產注入上市公司。但到了2001年12月25日,由于汕頭露露業績巨額虧損,承德露露將持有汕頭露露股權剝回給露露集團。
正是在2001年12月份將汕頭露露剝離上市公司的時間點,露露集團相關責任人對露露商標等知識產權的隱蔽協議處置,給承德露露與汕頭露露長時間的糾紛埋下了伏筆。
在承德露露改制進程中,2001年12月28日,魯冠球旗下萬向集團子公司深圳萬向投資公司(后來變更為萬向三農集團),拿到承德露露26%的股權,成為僅次于露露集團的第二大股東。
在2006年,承德露露以自有資金3.19億元定向回購注銷露露集團持有的國家股,與露露集團解除關系。萬向三農一躍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占總股本的42.55%。同時承德露露以3.01億元價格購買了露露集團所擁有的“露露”商標等無形資產。
在萬向三農入主后,依舊由原大股東露露集團董事長王寶林擔任承德露露董事長,直到2010年被免去,由萬向集團董事管大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長,萬向集團向承德露露派駐4名董事。萬向集團才對承德露露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控盤。
萬向集團接手后逐漸發現,露露產品商標等知識產權存在未經披露授權給關聯方使用的情況。
先是2010年8月,王寶林卸任董事長不久后,承德露露公告稱,公司在對有關商標等無形資產自查時,發現兩份由前大股東和前董事長王寶林簽署的違規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企業名稱許可協議》。
協議規定,承德露露許可露露集團繼續使用承德露露擁有的“露露”商標十年,許可露露集團繼續使用“露露集團”標識十年,露露集團按協議分別一次性支付許可費人民幣1萬元及2萬元。
2011年8月,深交所公告稱,經查明,在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時兼任承德露露董事長和露露集團董事長的王寶林,未按照關聯交易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審議批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代表雙方分別簽訂了上述兩份協議。
深交所對王寶林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承德露露在公告表示,法院判決《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名稱使用許可協議》無效后,在公司的不斷敦促下,在當地政府的協調支持下,工商執法部門責令露露集團限期更名并取消侵權協議,露露集團已于2011 年3 月辦理完成更名手續,變更為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而承德露露與汕頭露露之間圍繞露露品牌知識產權的糾紛,在2015年才被揭開。據承德露露公告,在2015年,承德露露籌劃再融資事項時,意外獲得兩份備忘錄文件。
兩份文件均由原露露集團、承德露露、汕頭露露、香港飛達(汕頭露露股東方)共四方簽署。其中:《備忘錄》由承德露露時任董事長王寶林、總經理王秋敏與相關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簽署,《補充備忘錄》于2002年3月28日由時任董事長王寶林與相關方代表等人簽署。
根據備忘錄,露露集團承諾,汕頭露露對露露集團注冊商標和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在任何注冊商標和專利技術轉讓的情況下仍然有效。汕頭露露生產的馬口鐵三片罐裝型“露露”杏仁露獨家市場區域有廣東、福建等南方8省;其獨家生產“露露”牌復合紙軟包裝飲料產品供應全國市場。同時約定,根據發展需要,可以利用承德露露在北方的銷售渠道加強該產品在中國北方市場的銷售。
在《補充備忘錄》中,露露集團又進一步承諾,如露露集團今后將備忘錄所規定的注冊商標、專利技術轉讓給其他方,露露集團、承德露露承諾將采取必要法律措施,促使受讓方同意汕頭露露可以繼續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專利技術,無論汕頭露露的股東是否包括承德露露或露露集團。
根據承德露露公告,盡管承德露露當時已經掛牌上市,有關備忘錄的簽署并未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等任何法定程序,亦未進行信息披露以及國有資產審批程序。
而簽署協議代表,時任承德露露董事長的王寶林同時兼任露露集團、汕頭露露董事長職務,時任總經理王秋敏同時兼任露露集團、汕頭露露董事職務,均屬關聯人;而香港飛達是汕頭露露的外方股東,兩公司是關聯企業。
承德露露仿若受騙。如果注意到時間,承德露露在2001年12月25日將汕頭露露從上市公司剝離,而在12月27日,原露露集團等方面簽署《備忘錄》承諾種種要求,而緊接著12月28日,承德露露引入了二股東萬向三農,萬向三農對此毫不知情。
3年對峙 多維度交手
“因為再融資過程必須掃清法律障礙,所謂《備忘錄》的存在對露露知識產權的占用和市場約束都侵占了上市公司利益,影響了再融資。”承德露露有關負責人對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表示。
承德露露方面稱,為了解決所謂備忘錄問題,公司與汕頭露露進行過幾次接觸和溝通,但是,汕頭露露把所謂備忘錄作為籌碼,開價數億,遠超過其實際價值,溝通難以解決。
2015年6月23日,承德露露就與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即原露露集團)、汕頭露露、香港飛達確認無形資產授權使用合同效力糾紛一案,向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無效并立即終止履行。這是雙方首次正式交手。但是案情比預想的復雜,承德露露申訴備忘錄無效的訴訟,最終在2017年12月4日撤訴。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向承德露露方面問及當時為何撤訴,承德露露相關負責人表示,撤訴并非敗訴,因當時考慮到各方面因素,申請備忘錄無效的訴訟短期難以解決,轉而尋求其他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雙方對峙仍在繼續。在2017年8月,承德露露就汕頭露露及北京沃爾瑪百貨建國路分店侵害專利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受理期間,被告汕頭露露針對涉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今年5月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承德露露隨即提起行政訴訟。
2017年10月起,承德露露向家樂福、大潤發、華聯超市等八十多家超市(電商)及其總部發送律師函,要求立即下架汕頭露露生產的“露露”牌杏仁露產品。多家超市對汕頭露露的相關產品進行了下架處理。
汕頭露露迫于壓力,已經放棄以前的包裝產品,不再使用承德露露申請的“露露”圖形商標,退守《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約定的“露露”文字商標,并完全更換了外觀包裝。
汕頭露露也在反擊,2018年7月23日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約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簽訂的《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中應承擔合同義務為由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8月2日法院已受理此案。
汕頭露露在8月13日發布文章回應雙方糾紛稱,露露商標和專利權是汕頭露露成立之初就被露露集團賦予的權利。露露集團曾將露露商標和專利使用權作價10%投入到汕頭露露。承德露露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說法是原露露集團與汕頭露露方面的說法,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此篇文章中,汕頭露露稱,承德露露在2003年9月10日公告曾就有關與公司的分工合作情況進行詳細披露。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翻閱當年公告查詢到,當日承德露露董事會審議通過的為2003年委托汕頭露露加工生產杏仁露的關聯交易議案,議案中未提及雙方就商標和知識產權、以及市場達成的共識。
承德露露方面對此說法表示,汕頭露露退出上市公司后,還擁有飲料設備,還要繼續生產杏仁露產品,在當時的情況下,根據監管部門避免同業競爭要求,公司選擇了委托其加工利樂包杏仁露,沒有備忘錄記載的授權其無償、長期使用 “露露”商標等無形資產的安排。
備忘錄條件不對等
雙方難解難分時,在10月20日,承德露露完整公布了在2001年由曾經的四方公司簽署的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同時做出對汕頭露露聲明中言辭的反駁。
承德露露稱,所謂備忘錄共34條內容,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內容極其不對等,而所謂《補充備忘錄》更是基本上給預計購買方即上市公司設定了極不公平的單方義務。
上述承德露露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所謂《備忘錄》的說法,雖然汕頭露露沒有商標、專利所有權,但比起用3個多億購買所有權的承德露露來說,其在使用上卻并無區別,實質上等于永久占有了承德露露系列“露露”注冊商標及專利技術。
該負責人表示,協議簽署方不僅未履行上市公司法定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且違背了早在1997年《招股說明書》中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有關商標使用的規定。
承德露露在公告中指出,《備忘錄》于2001年12月27日簽署,隔一天,即2001年12月28日原露露集團與萬向投資在杭州簽訂了承德露露26%的國有股份轉讓協議,但原露露集團并沒有向深圳萬向投資披露此事,其他中小股東更無從知曉。此舉是“蓄意所為,惡意串通。”
公告中,承德露露還稱,《備忘錄》表面上是由四方簽署,但由于是關聯企業的關聯人簽署,實質上是為一方服務,目的就是確保汕頭露露的利益。根據《備忘錄》的字面表述,商標許可的期限實質上是永久的,這嚴重侵害了當時還是國有控股、以及現在轉為非國有的承德露露的利益。
承德露露相關負責人接受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采訪時表示,下一步公司還將再加大力度,進行北京和汕頭的維權訴訟,公司認為該《備忘錄》嚴重違法,事實清楚,理應無效。
截至發稿,汕頭露露未進一步回應此事,重要參與方原露露集團及王寶林、王秋敏未對此事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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