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資股權投資"松綁" 引VC/PE"雙GP模式"猜想
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保險資金“松綁”或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VC/PE機構的募資格局。不過,由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存在一定門檻,部分成立較晚的投資機構可能會被“拒之門外”。
業內人士表示,在滿足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未來保險公司和基金管理人作為雙GP(普通合伙人)合作設立直投基金或將成為主流模式之一。此外,《征求意見稿》要求母基金的交易結構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因此保險資金投資母基金的模式尚待進一步觀察。
機構反應不一
《征求意見稿》出臺一周,多位受訪人士表示,考慮在適當的時機對募資策略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增配險資LP的比例。“我們已經組建了相應的產業團隊。”上海某PE機構人士告訴記者,管理保險資金需要一定的門檻,《征求意見稿》出臺后,其所在的機構已經開始為此做準備。上海一家市場化母基金人士表示和保險公司一直都有合作。當記者問及《征求意見稿》出臺后,募資策略是否會做一些相應的調整時,該人士則表示,每家保險公司的需求不一樣,需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不過,也有投資機構表示短期內不會在募資策略上做太大改變。險資門檻高,對早期VC投資而言,配比本身就非常少,目前還不是我們的主攻方向。北京一家知名VC機構人士表示。投中研究院發布的《2017年中國GP調研報告》顯示,2017年新募基金傾向LP類型排名中,上市公司以17.6%的占比排名第一,其次是政府引導基金、母基金等,保險公司以9.67%排名第六。
業內人士認為,相比其他LP,保險公司存在一定門檻,保險資金占比較低并不難理解。《征求意見稿》顯示,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該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完成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登記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注冊資本或者認繳資本不低于1億元,并已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二是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作為主導人員合計退出的項目不少于3個等;三是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于30億元(中國境內以人民幣計價的實際到賬資金和形成的資產),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對于30億元的管理資產余額,金融監管研究院認為,明確30億元的管理資產余額是指實際到賬資金和形成的資產,而非之前所稱“實際到賬資產和資金的余額”,表述更為準確。此外,明確30億元管理資產余額指境內,限制境外管理人。新變化是進一步明確對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而非“發起設立并管理”的機構,明確基金管理人應當完成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登記。
雙GP模式猜想
中國母基金研究中心秘書長唐勁草認為,未來險資和私募股權機構的合作模式,最大的可能是保險公司和基金管理人作為雙GP共同發起設立直投基金。此外,以往險資投資的項目大多集中在中后期,《征求意見稿》出臺后,投資項目的階段可能前移。
唐勁草認為,由于資管新規的規定,特別是由于多層嵌套引起的資產負債無法核算,保險資管投資母基金的模式仍待進一步觀察。根據《征求意見稿》,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和以上述基金為投資標的的母基金。其中,股權投資基金為并購基金的,可以包括公開上市交易的股票,但僅限于采取戰略投資、定向增發、大宗交易等非交易過戶方式,且投資規模不高于該基金資產余額的20%。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規定,由銀保監會另行制定。
紫荊資本法務總監汪澍日前發文表示,對母基金投資標的的限制,拋棄了成長基金、并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的分類方式,采用最新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實踐中需要排除掉利用SPV等投資載體進行項目投資被認定為母基金的情形。
“正面引導+負面清單”機制
金杜研究院認為,《征求意見稿》將保險資金股權投資行業范圍從“白名單”制度轉換為正面引導+負面清單“機制。一方面,不再限制保險資金重大股權投資的行業范圍;另一方面,保險資金仍以”審慎、穩健、安全為投資大原則。這一改動,對正處于募資寒冬的中小企業來說無疑是利好消息。
諾承投資董事總經理曹龍認為,對于所有保險公司來說,《征求意見稿》出臺最大的利好是放開了保險資金直接投資的行業限制,只是在原則上提倡穩健選擇行業范圍和企業類型,同時做了一些原則性禁止規定。此外,對有能力開展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而言,新辦法降低了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業務的門檻,償付能力紅線由原來的150%下降為120%,凈資產由10億元下降為1億元。但同時又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保險的投資團隊應有3個以上退出項目記錄,倡議保險公司在內部設立股權投資專業團隊。
業內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放寬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限制,但不意味著放寬監管要求。根據《征求意見稿》,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但不限于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徑、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必要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理機制,盡可能控制并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