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倫通業務初期境外發行人無融資安排
僅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
■記者 朱寶琛
11月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實施了上交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簡稱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共計八項。
當天,中國結算制定并發布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開展初期,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并無融資安排,僅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這一公開發行上市模式,有別于大家所熟悉的境內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模式,不存在新增股份集中公開發售和申購等環節,而是按照一定機制通過跨境轉換建立起必要的流動性后,即申請上市交易。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發行人,限定于在倫交所上市的境外發行人。在具體條件上,境外發行人首先要滿足《存托憑證辦法》《監管規定》關于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基礎發行條件;其次需要滿足《暫行辦法》關于中國存托憑證的具體上市條件。總的來看,上市條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總市值規模要求,即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二是當地上市年限要求,即在倫交所上市滿3年且主板高級上市滿1年;三是境內上市規模要求,即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于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幣5億元。
在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方面,對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發行人,總體上實行與創新企業試點中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相同的標準。
滬倫通存托憑證交易制度的一個創新安排,是允許跨境轉換。上述負責人介紹,這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慮:一是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必須通過跨境轉換建立流動性;二是跨境轉換有助于滬倫通存托憑證的合理定價;三是跨境轉換是境外市場存托憑證業務的通行做法,符合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的國際化項目定位。
談及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交易機制與A股存在的差異,上述負責人介紹,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實行競價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在競價交易方面,交易機制總體上與A股保持一致,但也做出了一些差異化安排:一是實行與A股相同的漲跌幅限制,但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個自然日的,其后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放寬至20%;二是對于以非新增基礎股票為基礎證券公開發行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在上市首日不放開漲跌幅限制,并使用基礎股票在倫交所市場最近收盤價轉換所得的人民幣價格作為開盤參考價,且上市初期不適用新股上市初期的監管規定;三是境外發行人發放現金紅利的,上交所不對中國存托憑證作相應的除息處理;四是中國存托憑證每個交易日發布交易即時行情等信息,但不適用上交所《交易規則》關于股票異常波動指標和交易公開信息的相關規定。此外,中國存托憑證暫不納入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式回購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等業務的標的證券范圍。
此外,上述負責人介紹,境內發行人到倫交所市場發行上市全球存托憑證,是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監管規定》已從發行條件、發行價格要求、跨境轉換和兌回期限限制、并購重組、境外投資者持有權益上限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基礎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