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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管監管框架成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18  來源: 經濟日報  瀏覽次數:272
核心提示:  打破剛性兌付是否會阻礙投資者維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應如何開展?資管產品銷售中有哪些違規行為需注意?商業銀行理財雙錄的
 

  打破剛性兌付是否會阻礙投資者維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應如何開展?資管產品銷售中有哪些違規行為需注意?商業銀行理財“雙錄”的標準是什么?“大資管”時代,面對正在發生的諸多新變化,不少投資者十分關注以上問題。

  隨著“資管新規”綱領性文件發布,以及商業銀行理財市場、證券期貨市場的一系列配套政策相繼落地,我國“大資管”的監管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成。

  對于投資者來說,需要了解上述新規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做出了哪些監管安排,進而當遭遇侵權行為時,能夠更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剛性兌付”已成歷史

  此前多年,盡管“剛性兌付”備受業內詬病,但受制于既有資管產品結構,加之各金融機構對自身聲譽的考量,其打破進程一直“停滯不前”。今年4月份,《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發布,明確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其中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為何“賣者盡責、買者自負”?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這與資管業務“代客理財”的本質有關。

  “資管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與存款不同,機構與投資者之間是信托關系,即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其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上述負責人說,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機構應勤勉盡責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

  例如,根據今年9月份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新規”),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理財產品兩大類,后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銀行對前者則按照結構性存款或其他存款進行管理。

  厘清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意義之一在于避免機構在表內開展資管業務,從而有效防控風險。

  哪些行為將被視為“剛兌”?一是資管產品的發行人或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保本保收益;二是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三是當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發行或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一經認定存在剛兌,監管機構將對金融機構作出相應處罰。”上述央行負責人說。

  產品和投資者需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打破“剛兌”并不意味著削弱投資者保護,相反,這有助于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同時提高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水平、強化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資管新規”,金融機構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其中,不得通過拆分資管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承擔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產品。

  在實際購買過程中,投資者如何判斷這款資管產品是否適合自己?首先,需要明確自己屬于投資者中的哪一類,再決定選擇購買哪類資管產品。

  目前投資者可分為兩類,即不特定社會公眾、合格投資者;資管產品按照募集方式不同,可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則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針對個人,合格投資者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對于不特定社會公眾來說,按照監管規定,購買資管產品前,金融機構首先要對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進行測評,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產品。

  以商業銀行理財為例,目前各家銀行的風險測評體系大體一致,核心測評指標包括投資金額、投資金額占全部資產比例、投資期限、預期年化收益率、能承受的最大損失金額、過往投資經歷等。

  結合上面的數據,測評系統會自動生成投資者的風險偏好結果,通常分為5個等級,即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積極型和激進型。

  相應地,銀行理財產品也通常分為五類,即謹慎型產品(R1級)、穩健型產品(R2級)、平衡型產品(R3級)、進取型產品(R4級)、激進型產品(R5級)。

  強化“賣者盡責”

  “打破剛性兌付要求‘買者自負’,但前提是‘賣者盡責’,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需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中國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說。

  在受托管理職責中,強化信息披露是重要一環。以銀行理財產品為例,“理財新規”要求,銀行每半年向社會公眾披露本行理財業務總體情況,并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需分別列示。

  其中,公募開放式理財產品應披露每個開放日的凈值,公募封閉式理財產品應每周披露一次凈值,同時公募理財產品應按月向投資者提供賬單;私募理財產品則應每季度披露一次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此外,為防范“虛假理財”,“理財新規”要求,銀行在中國理財網對理財產品集中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登記并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

  “投資者購買產品前,可依據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避免被騙購買虛假理財以及第三方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上述負責人說。

  第三方機構產品混入銀行銷售,這曾是讓業界頗為困擾的“飛單”難題。為此,“理財新規”強調實行“專區銷售”和“雙錄”。

  也就是說,如果投資者在銀行的營業場所購買該行發行的產品,或由銀行代銷的公募基金產品、保險產品,投資者應特別關注銀行是否實施了專區銷售,是否對每筆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了錄音錄像。

  根據原中國銀監會部署,2016年年底之前,主要的、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已全面推開了理財產品“雙錄”。記者走訪多家商業銀行北京地區網點發現,錄音錄像的標準目前涵蓋6個要素,即產品名稱、編號、期限,以及產品主要風險、產品匹配度、客戶權益須知,同時還需包括投資者對上述內容的確認語句,以及銷售人員的銷售合規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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