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財政投融資模式 助力大氣污染治理
在借鑒發達國家污染防治經驗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創新大氣污染治理的投融資激勵機制,應重點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建立政府引導型環保基金。設立政府引導型環保基金,可以激發市場的積極性,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國家財政對環境治理投入資金不足的難題,促進環保企業的創新發展。政府引導型環保基金不應以盈利為目的,其主要功能是彌補市場失靈,在引導市場資金進入環保領域的同時,解決環保技術和環保企業啟動資金不足的問題。因此,在設立政府引導基金時,應合理控制政府在環保基金中的出資占比,政府不作為主要合伙人進入基金的管理機構,使基金能夠進行市場化運作。同時,中央政府應鼓勵地方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創新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政府引導基金的設立與運行模式。
第二,加快推進PPP等市場化治理模式。近年來,PPP作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重要方式,在環境治理領域取得明顯進展。但由于大氣污染具有跨區域性和負外部性特點,PPP模式在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的研究與實踐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嘗試將PPP模式引入大氣污染治理領域。例如,2015年,河北省廊坊市在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持下,通過PPP模式實施燃
煤鍋爐提標改造和租賃“三脫”環保設施工程,取得了顯著成效。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招投標或其他PPP方式參與大氣污染治理項目,還需要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合理有效的監管和評價機制,以及建立平等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
第三,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是西方國家實現節能減排的成熟、有效的機制,發達國家已經建立起多層次的排污交易市場。例如,歐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英國的可再生能源配額交易制度等。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本質是用市場化手段推動節能減排,其關鍵是建立排污權指標的有償分配使用制度。為此,我國應充分發揮市場對排污權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實現排污配額的合理配置。同時,應發揮政府的規劃、引導、監督作用,建立健全能效標準及其審計制度、綠色認證制度、中介服務機制等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市場體系。
第四,探索構建大氣環境保險體系。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起開始探索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目前正處在法律強制推動階段。由于過去粗放的發展模式,導致我國近幾年出現重污染天氣,適時推進大氣環境保險體系已經刻不容緩。為此,我國應在建立、完善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從分擔環境風險、穩定企業經營、減輕財政兜底壓力的角度,構建大氣環境保險體系創新發展的思路框架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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