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酷玩實驗室”詆毀百度 被判賠14萬元并公開道歉
日前,微信公眾號“酷玩實驗室”因發多篇文章稱百度“命令員工辱罵地震災民”等,被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起訴索賠500萬元。日前,海淀法院一審宣判,認為“酷玩實驗室”及其運營主體的相關行為構成對百度公司名譽權的侵犯,需向百度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4萬元,并在微信公眾號主文位置持續公開致歉。
百度被指辱罵地震災民,索賠500萬元
百度公司起訴稱,2017年8月,“酷玩實驗室”及其運營主體京趣智阿爾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爾法公司)發布文章“百度命令員工辱罵地震災民,向兒童傳播色情信息,為了錢還有什么做不出來”等文章,系與事實不符且帶有極大貶損性,因此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公開道歉并索賠經濟損失500萬元等。
庭審中,阿爾法公司辯稱,該公司是對事實的如實反映,內容有相應來源和出處,非惡意編纂。其次,該公司已于開庭前刪除了侵權表格中全部文章。即使構成侵權,二原告要求超出索賠范圍。
在判決書的證據材料中,記者看到,2017年8月16日的涉案文章涉及“百度:拼下限我還沒輸過”等語句,署明是該公眾號整理編輯首發。后同月、10月,“酷玩實驗室”在百度公司稱要起訴后接連發文回應。對此,阿爾法公司認為百度公司是國內具有壟斷地位的搜索引擎公司,具有一定公共利益屬性,理應對批評有更大容忍義務。
法院:公眾企業接受輿論監督但不是誹謗
法院認為,公眾人物、公眾企業對于公眾和媒體行使言論自由及輿論監督等權利妨害其人格權益的行為負有一定限度的容忍義務。具體到侵犯名譽權的“標準”或“程度”,相對于言論涉及普通大眾的情況,應當采取更寬松的尺度。但這并不意味公共言論引發的惡意誹謗可以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公共言論并非進行惡意誹謗的正當抗辯理由。
據此,法院判決認為,自媒體“酷玩實驗室”發布的數篇文章并非以事實前提為基礎,其所提供的相關論述既沒有充分可信的事實來源,也沒有引用定論佐證,已超出“就事論事”原則,這種“由事及人”的不當歸因,已構成對百度公司的侮辱詆毀。關于賠償數額,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50萬元以下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其中,合理維權支出損失為2萬元、經濟損失為12萬元,合計14萬元。
近年來,作為自媒體的微信公眾號侵權案件越發增多。北京盛沖律師事務所主任盛沖指出,一些自媒體賬號為了經濟利益,熱衷于所謂的“曝光”知名企業輿情,這種做法并不可取。盛沖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域,自媒體應當引以為戒,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尊重事實和企業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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