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保財險蕭縣違法遭罰 拒不依法履行賠償義務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蕭縣支公司存在拒不依法履行賠償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安徽銀保監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10萬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蕭縣支公司時任理賠分部經理黃昌順為涉案保單理賠案件直接經辦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時任理賠中心主任楊森為理賠條線上級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均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安徽銀保監局決定對楊森警告并罰款3萬元,對黃昌順警告并罰款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信息披露
安徽銀保監局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皖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處罰決定。
經查明,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蕭縣支公司存在拒不依法履行賠償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蕭縣支公司時任理賠分部經理黃昌順為涉案保單理賠案件直接經辦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時任理賠中心主任楊森為理賠條線上級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均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楊森警告并罰款3萬元,對黃昌順警告并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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