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醫療機構使用集采藥品
發布日期:2019-03-09 來源: 健康報 瀏覽次數:299
核心提示:近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明確,各試點地區要結合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近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明確,各試點地區要結合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結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醫療機構使用集中采購中選藥品。
《意見》要求,醫保部門制定2019年度醫保基金總額控制指標時,對合理使用中選品種、履行購銷合同、完成集中采購藥品用量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因集中采購品種藥品費用下降而降低總額控制指標。繼續推進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等定額付費,對使用集中采購藥品的治療,不因藥品費用下降而降低2019年定額支付標準。
《意見》明確,在醫保基金預算中明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藥品專項采購預算。鼓勵醫保經辦或采購機構與企業直接結算或預付藥款。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原則上以集中采購中選價作為該通用名藥品的支付標準,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患者和醫保按比例分擔。對部分價格與中選藥品價格差異較大的藥品,試點地區可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2年~3年內調整到位。(記者葉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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