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電子商務法是我國電商領域的基本法,它廣泛調整我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電子商務法以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尤其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規制為核心,并由其來聯結政府、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物流經營者、生產經營者等各主體,共同建立了電子商務世界的規則體系。
電子商務法確立了電子商務基本規則體系
在電子商務法頒布之前,我國電子商務規則分散于諸多法律法規之中,實踐中的電子商務管理也由多個部門分別進行,這無疑構成了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主要障礙。電子商務法的出臺,統一確立了以保障權益、規范秩序、促進發展為支撐的電子商務基本規則體系。
第一,保障權益規則。
電子商務法對主體的權益保障,并不僅限于消費者,而是廣泛涉及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知識產權人等諸多主體。
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商務法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面臨的主要權益受侵害現象做了相應規定,對現實中出現的一些新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作了及時回應。比如,針對刷單現象,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對經營者以隱蔽方式搭售商品或服務的現象,該法要求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這些規定均強化了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保護。
平臺內經營者權益保護。電子商務法強化了對平臺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比如,針對現實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要求入駐平臺的經營者不得同時入駐別的平臺的“二選一”現象,該法要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同時,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知識產權人權益保護。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同時,針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最高罰款金額提高至200萬元。
第二,規范秩序規則。
有序的環境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基礎。電子商務法為規范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秩序確定了基調,即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市場主體登記規則。在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許多電子商務經營者并未履行相關的工商登記和行政許可手續。基于國家對線上線下商務活動平等對待的原則,電子商務法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義務。但立法同時也考慮到了我國國情和電子商務發展實際,對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者免予登記。
稅務規則。電子商務法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納稅義務,對即便是免予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商經營者,也要求辦理稅務登記,如實申報納稅。該法還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規則。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是電子商務的主要內容,我國已有的民法總則、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等都對此做了大量規定。為了避免重復,電子商務法對此僅做了較多的銜接性規定,具體規則交由其他法律處理。但該法仍在多個方面提供了一些新規則。例如,在合同主體要件問題上,電子商務法確立了電子商務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推定規則,這意味著除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訂立電子合同的當事人都具備訂立合同的智識水平。在快遞物流方面,電子商務法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經收貨人同意。在電子支付方面,電子商務法規定了電子支付不安全、支付指令錯誤以及未經授權支付等情形下的賠償責任,同時要求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完成電子支付后,應及時準確地向用戶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確認支付的信息。
爭議解決規則。網購糾紛在最近幾年的消費者投訴中一直居高不下,消費者投訴舉報難、獲取證據難等問題制約了糾紛的有效解決。為此,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同時,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電子商務法也積極倡導電子商務經營者構建爭議在線解決機制。
第三,促進發展規則。
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目標之一。該法專設了“電子商務促進”一章,從制定科學合理的產業政策、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建設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物流網絡、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加強電子商務標準體系建設、支持電子商務與各產業融合發展、發展農村電子商務、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開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等方面,規定了支持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
在上述諸多促進措施中,較為引人關注的有以下四項:首先,國家支持電子商務與各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線上線下產業融合,推動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應用。其次,國家推動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重要作用。再次,國家推動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綜合服務和監管體系建設,優化監管流程,推動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率。最后,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支持依法設立的信用評價機構開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向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信用評價服務。
發揮法律實效還需做好解釋和配套工作
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只是電商立法工作的第一步。若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實際效果,未來還需做好對該法的解釋工作,并建立與該法相配套的其他規則。
第一,對電子商務法做妥當釋義。
妥當的法律解釋是法律適用于現實生活的前提之一,電子商務法也存在需要進一步解釋之處。目前,電子商務法已正式施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不少新問題和新挑戰。比如,一些爭議的產生源于對某些法律條文認識上的不一致,應就此做好相關研究和解釋工作。特別是,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正處于蓬勃發展時期,新的商業形態層出不窮,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會遇到諸多新型案例和疑難案例,有關部門應結合實踐的新發展對電子商務法進行準確理解和解釋。對法學理論界而言,應深化對電子商務法基礎理論的研究,為有效應對實踐新課題提供學理支撐。
第二,建立電子商務法配套規則。
電子商務法盡管構建了電子商務領域的基本規則體系,但該法并不能也沒有必要將電子商務中的所有規則都納入其中。事實上,該法制定過程中秉持了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在規范中持續發展的態度。在許多方面,該法僅做了原則性規定、銜接性規定甚至未作規定,比如,該法未對社會高度關注的個人信息保護過多著墨,原因在于我國下一步將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專項立法。電子商務法中的電子商務促進發展規則,也需要各級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法規等予以細化和落實。與此同時,還應加強對電子商務法的宣傳普及,為法律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電子商務法的出臺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歷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當前,我國已發展出世界領先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法的落實,必將進一步營造出有利于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法制環境,激發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的創新,促進電子商務的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并在推動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及構建開放型經濟等方面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作者:彭誠信,系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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