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
該負責人稱,為使社會公眾清楚認識非法買賣、出租、出借賬戶的法律責任,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通知》要求:一是建立合法開立和使用賬戶承諾機制。銀行和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賬戶時,應當在開戶申請書、服務協議或開戶申請信息填寫界面醒目告知客戶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并載明以下語句:“本人(單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人(單位)賬戶”,由客戶確認。
二是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懲戒力度。261號文已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對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組織購買、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為進一步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懲戒力度,提高違規成本,對違規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通知》將懲戒措施調整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該負責人強調,許多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反映出,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存在特約商戶資質審核不嚴、注冊信息不真實,機具安裝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符等問題,部分機具甚至被移機境外使用,為不法分子利用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可乘之機,也增加公安機關的辦案難度。
對此,《通知》規范了特約商戶與受理終端管理要求:一是嚴格特約商戶審核。要求收單機構嚴格按規定審核特約商戶申請資料,采取有效措施核實其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僅憑特約商戶主要負責人身份證件為其提供收單服務。
二是嚴格受理終端管理。要求收單機構為特約商戶安裝可移動的銀行卡、條碼支付受理終端(以下簡稱移動受理終端)時,結合商戶經營地址限定受理終端的使用地域范圍。
三是強化收單業務風險監測。要求收單機構、清算機構持續監測和分析交易金額、筆數、類型、時間、頻率和收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監測模型。
四是健全特約商戶分類巡檢機制。對于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要求收單機構每年獨立開展至少一次現場巡檢;對于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要求定期采集其經營影像或照片、開展受理終端定位監測;對于網絡特約商戶,要求定期登錄其經營網頁查看經營內容、開展網絡支付接口技術監測和大數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