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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短信提醒費悄悄漲1元 用戶:單方面漲價,太霸道!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4-09  來源:成都商報  瀏覽次數:343
核心提示: 在用微信就能方便交流的今天,不少人很少再看短信了,但有一類短信銀行借記卡的余額變動提醒,還是有很多人會認真查閱,并為此
  在用微信就能方便交流的今天,不少人很少再看短信了,但有一類短信——銀行借記卡的余額變動提醒,還是有很多人會認真查閱,并為此每月支出短信提醒服務費。

  不久前,四川樂山市民李先生突然發現,自己使用的銀行借記卡,原來每月2元的短信提醒服務費悄然漲到了每月3元,“單方面擅自漲價,簡直太霸道了。”

  對此,該銀行樂山分行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服務協議,各項收費如有變動,以乙方(銀行)最新公告為準。在調價前,銀行已經提前在官方網站、銀行網點進行了公告。

  質疑:

  銀行短信提醒費悄然漲價太霸道

  李先生經常使用銀行卡,比較關注卡中余額變化,在辦理某銀行借記卡時,他選擇了開通“賬戶余額變動提醒”的短信服務。

  “我記不清具體的開卡時間了,但是記得當時柜臺工作人員說的是每月2元短信提醒服務費。”李先生回憶說,自從辦卡后,每個月他都收到短信扣費的通知,短信里的扣費名稱為“信使展期”,一直扣的是2元。

  今年1月,李先生無意中發現每月短信提醒服務費悄然漲到了3元。他仔細查看之前的流水發現,分界點在2018年12月,之前每月扣的都是2元,從12月開始每月扣費3元,而他竟然還蒙在鼓里。

  當時因為臨近年底工作忙,李先生也沒過問此事。連續幾個月一直扣費3元后,李先生終于忍無可忍,憤而在網上發帖聲討。“之前一直是2元,你要漲1元,客戶應該有知情權和選擇權。”李先生認為,銀行單方面擅自漲價,太霸道。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個案。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在網上搜索發現,四川達州、浙江寧波、河北元氏等多地網友均有發帖反映,該銀行賬戶變動短信提醒服務費由原本的2元漲至3元,漲價幅度達到50%,單方面漲價也不通知。

  回應:

  協議約定收費如有變動以公告為準

  在李先生網上發帖反映后,該銀行樂山分行與其進行了溝通協商。李先生堅持要求對方給出漲價的合理依據,并退還每月漲價多收的1元錢。銀行方面稱,調整收費是上級統一執行的,并在銀行網站和銀行網點提前張貼了公告,收費是合理的。雙方協調未果。

  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李先生沒有再進一步維權。前幾天,李先生去銀行取消了“賬戶余額變動提醒”的短信服務,并在工作人員的推薦下下載了銀行APP。

  漲價1元的依據是什么?到底是否合理?4月8日,該銀行樂山分行相關工作人員發來一份服務協議的標準合同,并稱該行用戶在開通“賬戶余額變動提醒”的短信服務時,都簽訂了這份同樣的協議。

  該份協議約定,收費標準及優惠政策詳見乙方在官方網站的《服務價目表》。各項收費如有變動,以乙方最新公告為準。乙方有權根據業務需要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依法通過官方網站等合法途徑提前公告。

  經查詢,該銀行網站信息顯示,自2016年8月1日起,該行借記卡和活期存折賬戶余額變動提醒短信方式服務不再免費。根據該行《服務價目表》,個人借記卡余額變動提醒短信服務費每月2元至5元。

  該銀行樂山分行相關工作人員提供了一份《關于調整余額變動提醒短信服務價格的通告》稱,從2018年11月21日起,借記卡(存折)的余額變動提醒短信服務執行新價格,即3元/月。在此之前簽訂的余額變動提醒短信服務,在服務到期前仍執行原收費價格。

  不過,李先生的余額變動提醒短信服務是早就簽訂開通了,為何沒有執行原收費價格?難道其服務已經到期?那又為何到期了還繼續收費?

  對此,該銀行樂山分行相關工作人員解釋說,李先生簽訂的是包月服務,每月自動展期,相當于每月系統自動重新簽一次協議,在2018年11月到期后,12月自動新簽協議就按照新價格標準來執行了。

  律師說法

  不能單方變更

  用戶可提出異議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如銀行與用戶間達成的協議,未明確約定具體服務金額,或只是一個2元到5元的區間,都屬于約定不明。這種情況下,雙方在具體執行時,確定了每月2元的費用標準,且一直按此標準實際履行。“在雙方未另外簽訂補充協議時,就不能單方變更價格。”如果要變更,需要通知合同另外一方進行協商,達成新的合意再執行。即使銀行通知到用戶,用戶也可提出異議,要求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并退還多收的費用。

  王英占表示,合同法也要求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雙方未建立新的合同關系前提下,對于老用戶應繼續履行每月2元的標準,不能單方擅自漲價,而對于新用戶可以按照新的價格標準來執行。

  北京威諾(成都)律師事務所郭金福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及《民法總則》等規定,合同一方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之前約定每月2元,現在漲到3月,必須要征得雙方同意,簽訂新的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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