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三大股東違規棄信減持 江蘇證監局出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5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證監局網站4月10日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8號)顯示,經檢查發現,蘇州捷富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杭州維思捷朗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杭州維思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作為一致行動人,存在未能在首次減持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蛋生物或公司)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違規行為。同時,前兩者還存在未能在首次減持基蛋生物股票的3個交易日前通知基蛋生物的行為,違反了其在基蛋生物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時的承諾。
三大股東截至2019年2月11日收盤合計持有基蛋生物股份比例為11.4875%,2019年2月12日,三大股東披露減持計劃,并于同日減持基蛋生物股份合計533,800股,由于未能在首次減持公司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此外,蘇州捷富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杭州維思捷朗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在基蛋生物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時承諾:“提前三個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減持的數量、減持價格區間、減持時間區間等減持計劃”。二者未能在首次減持公司股票的3個交易日前通知公司,違反了其所作的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項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蘇州捷富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杭州維思捷朗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杭州維思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項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對承諾相關方采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準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蘇州捷富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杭州維思捷朗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杭州維思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蘇州捷富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杭州維思捷朗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杭州維思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經查,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們作為一致行動人,截至2019年2月11日收盤合計持有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蛋生物或公司)股份比例為11.4875%。2019年2月12日,你們披露減持計劃,并于同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基蛋生物股份合計533,800股。你們未能在首次減持公司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此外,蘇州捷富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杭州維思捷朗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在基蛋生物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時承諾:“提前三個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減持的數量、減持價格區間、減持時間區間等減持計劃”。蘇州捷富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杭州維思捷朗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未能在首次減持公司股票的3個交易日前通知公司,違反了其所作的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們應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再次出現。同時,要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學習,進一步提高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規范意識。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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