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需加強社會監督
發布日期:2019-04-26 來源: 健康報 瀏覽次數:317
核心提示:4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疫苗管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春賢建議,突出風險
4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疫苗管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春賢建議,突出風險預防,細化事前監管程序和責任,以法律手段保證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安全事件發生;規范信息公開,在統一信息發布的前提下,對疫苗生產、檢驗、批簽發、接種和異常反應等數據進行適當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黎明建議,細化異常反應的判定原則,制定異常反應診斷標準,并以國標形式公布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田紅旗提出,草案規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存在歧義,建議分別規定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制定補償辦法中的具體任務。為避免不同省份間異常接種反應補償上的顯著差距,應當由國務院制定統一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基準和浮動區間,各省級政府可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在浮動區間內制定本省的具體補償辦法。
杜黎明還建議,在草案中明確和增加以下內容:明確進口疫苗的責任主體為向我國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廠商指定的在我國境內的代理機構;規定有條件地向省級檢驗機構下放檢驗權限;增加上市后監督抽檢制度。(首席記者葉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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