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套路貸”需多方發力
“套路貸”是對某一類特定經濟犯罪行為的統稱。根據《意見》的界定,具體指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不正當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的違法犯罪活動。
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套路貸”已經不是新鮮事。犯罪分子經常通過“無擔保”“手續簡便”“立即放款”之類的“套路”吸引客戶借款,通過“陰陽合同”、暴力催收等方式實現不法目的。若不徹底整治,將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危害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公共社會穩定。
整治“套路貸”首先需要厘清“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關系,認清二者的本質區別。正規的民間借貸是以獲取利息收益為目的,借貸雙方都不希望發生違約;“套路貸”是打著借貸的幌子,通過設計連環陷阱,最終達到侵占借款人財產的目的。正規的民間借貸行為建立在借貸雙方信息真實、自愿的前提下;“套路貸”則具有欺騙性,出借方通過虛假承諾,制造并不存在的債權債務,引誘借款人“上鉤”。判斷是否“套路貸”還要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套路貸”的權益關系本身違背了借款人的主觀意志,所以討債時經常采取暴力或軟暴力的方式迫使借款人妥協。
近幾年,為了應對“套路貸”相關違法案件,監管部門以及各地政府出臺了不少規章制度,但都沒有上升到統一的法治標準,仍存在一定缺位。《意見》的出臺為解決當前發生的相關違法案件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據,有助于從源頭防范治理,對于“套路貸”的整治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想要根除“套路貸”,僅依靠司法機關單打獨斗遠遠不夠,需要多方發力,協同推進。“套路貸”在層層監管下之所以還能存在,是因為民眾的借貸需求與民間借貸操作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對稱,這給了“套路貸”可乘之機。當民眾有急切的借款訴求,短時間內又難以通過正規借貸途徑獲取資金,這種時候很容易被“套路貸”蒙蔽,進而步步套牢。如果正規融資渠道得以疏通,民眾的合理借款需求能便捷、及時地被滿足,能得到更完善的金融服務,這樣就會更好鏟除“套路貸”滋生土壤。
同時,監管力量應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金融組織的有效監管,防止此類機構被“套路貸”利用或蛻變為“套路貸”。
有關部門還應加大宣傳力度,幫助民眾認清“套路貸”的本質與“套路”,提高防范意識和能力,增強對于違法借貸的抵御力和免疫力。民眾自身也應“量力而行”,根據收入水平消費或借款,以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難以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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