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藥神案”二審開庭
備受關注的江蘇連云港“藥神案”迎來二審。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5月20日上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二審開庭。此前的一審中,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銷售假藥罪,分別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另有1人被判處緩刑,3人免予刑事處罰。
現實版“藥神”
從印度購進藥品再出售
連云港中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間,被告人林永祥、韓柏龍、何永高等人,通過印度人ANKIT(音)購進大批“吉非替尼”(又稱“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又稱“格列衛”)等藥品,然后在國內通過網絡或到醫院向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加價銷售。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間,由林永祥作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國內地銷售無進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衛”等藥品。后林永祥聯系被告人何永高、韓柏龍等人,由ANKIT在印度將上述藥品運到香港,然后由林永祥安排他人裝藥品夾帶到廣東深圳,并通過快遞發送給何永高等人。到案發,林永祥通過上述銷售“易瑞沙”等藥品共計350余萬元。
犯銷售假藥罪
十余人一審獲刑6人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國內不得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為牟利而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但考慮到各被告人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藥品主觀惡性不深,尚無證據證明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銷售假藥罪,分別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另有1人被判處緩刑,3人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15名被告中有6人對一審宣判結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律師作無罪辯護
二審檢方建議維持原判
5月20日,江蘇高院在連云港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北青報記者獲悉,當天的庭審中,辯護律師均進行了無罪辯護。林永祥的辯護律師鄧學平認為,林永祥沒有銷售行為,本案中,印度人供藥,國內買家購藥,雙方直接聯系。涉案藥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銷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幫助中轉和兌換貨幣。每瓶藥收取3美元的固定酬勞,這是正常的勞動報酬,而非銷售利潤。另外,銷售利潤一般是從買家處獲得,而林永祥的收入是印度人支付。此案的銷售關系發生在印度人和國內購藥者之間,涉案藥物從來不歸林永祥所有,林永祥的行為不屬于銷售行為,而屬于純粹的勞務活動,不具有法律屬性,沒有進行刑事法律評價的必要。
在本案中,有4名被告人是從買藥發展成藥販的患者家屬。對此,鄧學平認為,部分被告人因為家屬患病卷入此案,由于家屬、病友的懇求進而產生銷售行為,客觀上,涉案藥品幫助延續了患者的生命,解決了部分患者的經濟困難。
在一審過程中,檢方認為,林永祥等人銷售假藥,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林翔、王峰銷售假藥有其他嚴重情節,馬前、馬毛毛等人銷售假藥。上述被告人的行為觸犯刑法規定,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馬前、馬毛毛屬共同犯罪,馬毛毛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二審庭審中,據林永祥代理律師介紹,檢方建議維持原判。
庭審持續到當天下午5點,法院將擇期宣判。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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