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彩中心原副主任馮立志案判決書公布 揭開巨額貪腐黑幕
買彩票中個500萬,是很多人的夢想,但對于馮立志來說,“中獎”不算難——曾任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副主任的馮立志,利用“彩票”受賄585.1萬元,更濫用手中權力,造成16031.61萬元彩票業務費流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6月3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該案判決,也揭露了彩票“黑幕”。
受賄罪:
因眼紅索賄 妻子見到金條“嚇一跳”
在受賄罪的指控中,檢方提出,2010年至2013年,馮立志利用擔任中福彩中心副主任和中彩在線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中彩在線公司、香港華彩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在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或收受中彩在線公司總經理賀某、華彩公司董事長劉某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85.1萬元。
其中,2010年至2013年,馮立志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中彩在線公司總經理賀某的請托,為中彩在線公司在企業經營、利潤分紅等方面提供幫助。2010年至2011年,馮立志先后多次索取或收受賀某給予人民幣435萬元、金條兩根,共計折合人民幣499.1萬元。
同時,2010年至2013年,馮立志接受華彩公司董事局主席、東莞天意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請托,為天意公司收回合同款等方面提供幫助。2010年至2013年,馮立志先后八次收受劉某給予的錢款86萬元。
說到受賄的原因,無論是行賄人賀某,還是馮立志本人,都提到兩個字“眼紅”。
賀某交代,兩次馮立志都以買房為借口向自己借錢,每次開口都是300萬元。賀某說,馮立志是中福彩中心的副主任兼中彩在線的董事長,好多事情他不同意自己辦不了,為了和馮立志搞好關系,讓他多支持中彩在線公司的發展和自己的利益,所以才“借錢”給他,款額共計400多萬元,至今都沒有歸還。
該公司財務人員作證說,因為賀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借款”不符合稅法規定,因此借款人寫的都是賀某家保姆的名字。
賀某還說,中彩在線公司每年的分紅比例都由馮立志報送中福彩中心領導班子研究決定,自己希望他能夠按照公司章程給其百分之百分紅,結果,馮立志多次說“我們是給你打工的”之類眼紅自己掙錢的話,為了能夠讓馮立志心理滿足,讓其不再在中彩在線公司的一些事情上卡自己,賀某又送給馮立志兩根金條。
馮立志的妻子也作證說,見過金條,“我嚇壞了,讓他趕緊把金條還給人家。”馮立志對妻子說:“我回單位看看,要是給中福彩中心的領導都送了,我就不好辦了。”然后馮立志就把金條收了起來。
“賀某每年分得巨額分紅,逢年過節也不來看我,我心里不平衡,就以借的名義向賀某要了錢”——這是馮立志向賀某索賄的心態,“借”來的錢,馮立志一部分買了股票,一部分日常開支,還有些錢借給他人使用。
如果說向賀某索賄有眼紅的原因,收取劉某的行賄款,就確實是幫其辦事。因為劉某的公司向中彩在線公司提供供應及維護“中福在線”視頻彩票終端機的業務,而劉某和賀某矛盾較深,賀某經常對劉某的公司進行打壓和設置障礙,拖欠合同款,馮立志從中調停,因此收取劉某的好處費86萬元。劉某給的最后一筆錢在2013年,當年,馮立志調到兒童收養中心工作,劉某約馮立志到一餐廳吃飯,飯后把一個裝有6萬元現金和茶葉的手提袋交給了馮立志。
濫用職權罪:
規避收支兩條線 致使1.6億彩票業務費流失
另外,檢方還指控馮立志犯濫用職權罪。
據悉,在2002年,經財政部審批,中福彩中心(占股40%)、銀都科技公司(占股33%)和華運公司(占股27%)三家合作成立中彩在線公司,負責“中福在線”即開型視頻彩票的運營、技術服務、數據管理、資金歸集管理等,營業收入源于“中福在線”彩票銷售總額的5%發行費。2009年7月1日,國務院出臺《彩票管理條例》,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月繳入中央財政專戶和省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010年至2013年,馮立志任中福彩中心副主任、分管中彩在線公司,明知中彩在線公司提取的彩票業務費應上繳財政,卻違反《彩票管理條例》等規定,同意中彩在線公司2010年至201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并決定提交中福彩中心領導班子會研究通過,造成應上繳財政的16031.61萬元彩票業務費流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對此,中福彩中心多位“領導”也予以證實。
原中福彩中心主任鮑某證言稱:根據中彩在線公司成立時的協議約定,中彩在線公司設立中福在線票資金歸集結算賬戶,中福在線資金歸集結算工作由中彩在線公司負責,并按中福在線票銷售額5%的比例提取發行費作為中彩在線公司的經營收入。2009年國務院《彩票管理條例》出臺,對彩票發行和銷售工作、開獎和兌獎、彩票資金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對明確的規定。按照條例精神,彩票發行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開設彩票資金賬戶,用于核算資金管理,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應當上交財政專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但我作為中心主任,沒有積極推動這項工作,使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中彩在線公司沒有將中福在線即開型彩票5%的發行費按收支兩條線執行,而是將其中一部分作為利潤分紅,違反了2009年出臺的彩票管理條例規定。我曾經讓分管中福在線票的馮立志去財政部綜合司彩票處請示匯報資金歸集及發行費收支兩條線執行問題,后馮立志匯報說財政部沒有明確具體怎么操作。
中福彩中心黨委書記張某稱,2009年彩票管理條例出臺后,中福彩中心應該將中彩在線的資金歸集權收回來,實行收支兩條線,但會給賀某利益帶來重大影響,領導班子沒有下決心搞這件事。而且,馮立志任董事長期間,中彩在線公司分別在2010年、2011年、2012年度對股東分紅三次。分紅造成了國有資產損失。
賀某作為最大收益者,對這一問題,也交代得非常清楚。
2005年財政部發布的《中福在線即開型彩票資金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中福在線”即開型彩票銷售資金的分配比例為:65%作為返獎獎金、20%作為公益金、15%作為發行費。其中發行費的分配比例為:8%作為地市級福彩中心發行維護費用、1%作為省級福彩中心發行管理費用、6%作為中福彩中心發行管理費用,6%中的5%就是給中彩在線公司提取的發行費,也是中彩在線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中彩在線公司提取5%的發行費是根據2003年6月6日中福彩中心與銀都新天地公司、華運公司簽訂的三方協議確定的。中彩在線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設立了一個歸集戶由中彩在線公司代管,主要就是存儲省級福彩中心上繳的銷售額6%的發行費以及未兌現的獎金等,中彩在線公司每月提取發行費前,要將銷售額的數據上報給中福彩中心,經中福彩中心審核同意后,才可以從歸集戶中將5%的發行費劃走,另外1%的發行費劃給中福彩中心。
馮立志上任后,2009年7月《彩票管理條例》出臺,2012年3月《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出臺,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中福彩中心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開設彩票資金賬戶,用于核算彩票資金,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應該上繳財政專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也就是說彩票的資金歸集管理應該由中福彩中心負責,不得委托他人管理。另外,中彩在線公司運營的中福在線即開型彩票5%的發行費應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出示的《北京中彩在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歷年分紅情況》顯示,2010年度分紅比例為25%,2011年度分紅比例為28%,2012年度分紅比例為28%,2010年度、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分紅,都由馮立志報送給中福彩中心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由于馮立志收取了賀某的賄賂款,一直未按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賀某稱,如果馮立志嚴格把關,其相關提議不可能通過,但馮立志既沒有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也沒有阻止其分紅提議,而是在自己的利益輸送下,支持了分紅建議,進而形成了中彩在線公司董事會決議,并將該決議拿到中福彩中心領導班子會上去研究,最后使得這樣的違規決議得以落實。“沒有馮立志的幫助,提前分紅、提高分紅比例的方案是不可能順利在中福彩中心領導班子會上通過的。”
法院判決:兩罪并罰處刑17年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辯護人所提馮立志收受賀某錢款的行為不具有索賄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馮立志供述及證人賀某證言均能證實,賀某兩次給予馮立志共計435萬元均是馮立志以借為名索要。雖然馮立志二次均是以買房為由向賀某借款,但馮立志并未出具借條,雙方也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此外,馮立志與賀某早是相識,而借款時間恰恰就在馮立志兼任中彩地線公司董事長的2010年至2011年間。第三,從錢款去向看,現有證據不能認定馮立志將賀某給予的錢款用于購買房子,借款買房只是馮立志向賀某索要錢款的借口。第四,賀某證實馮立志從未說過歸還錢款的事,馮立志雖然當庭供稱曾向賀某表示要歸還錢款,但從錢款交給馮立志至案發,歷時七八年,馮立志也未歸還上述錢款,且在此期間馮立志對中彩在線公司資金歸集管理、分紅等事項上予以了關照,究其實質就是以借為名向賀某索要錢款,具有索賄的特點。據此,法院沒有采納辯護人相關意見。
關于辯護人所提馮立志系初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積極主動退繳全部受賄款物,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所提馮立志身患重病,請求對馮立志從輕處罰,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辯護意見,經查,刑法沒有規定身患重病可以從輕處罰,故辯護人的該節意見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馮立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中福彩中心副主任、中彩在線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賀某、劉某的財物,為二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馮立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受中福彩中心委托擔任中彩在線公司董事長,負責經營、管理等工作,其明知中彩在線公司將提取的業務費用于分紅違反了彩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仍然同意并決定上會討論通過,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最終,判決馮立志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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