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防風險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這意味著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4年之后,存款保險基金機構終于獨立出來。在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當下,邁出這一步尤為關鍵。
作為金融業一項重要基礎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制度與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宏觀審慎監管一起,共同構建起我國的金融安全網。從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險條例》實施,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落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程度,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公平有效競爭,是我國金融改革的重要環節。不過,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存款保險基金機構一直內設于央行金融穩定局。盡管按《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有金融監管職能,但作為央行內設機構和附屬職能,存款保險基金機構缺乏獨立性,其職能履行也存在掣肘。
更重要的是,在建立之初就已經明確,存款保險制度并非僅是“付款箱”,其更深遠的意義在于健全和完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序處置和市場化退出機制。從這個維度來看,存款保險基金機構獨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尤其是在當前,國內外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增多,挑戰和風險明顯增強,要維護金融穩定,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實現金融生態良性循環。這有利于充分發揮存款保險機構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核心作用,健全存款保險的風險監測預警、早期干預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以最小化的處置成本實現保護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道德風險、促進市場出清等多個目標。
從國際經驗看,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采取以存款保險制度為核心的風險處置機制表現突出。存款保險制度良好的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有力地防止了風險傳染與擴散,維護了銀行體系的穩定。截至2017年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平穩處置了533家銀行,沒有引發擠兌,公眾信心和銀行體系總體保持穩定。危機之后,各國政府、國際組織紛紛借鑒其成功經驗,加強存款保險機構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作用。
相比之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以建立存款保險評級體系等為基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對風險予以早期糾正的作用,但這與發達經濟體較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下一步,有必要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細則,明確存款保險機構作為風險處置主體的地位,清晰劃分各部門的職責邊界,理順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制。
長期來看,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需要加快相關立法工作。在當前《存款保險條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存款保險法》,明確存款保險制度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公共救助機制中的職能定位,充分發揮市場化風險監測與風險處置功能,為打贏重大風險攻堅戰打下堅實基礎。(陳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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