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長安責任保險再迎強監管
日前,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一道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長安責任保險在已采取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兩項監管措施,分別是限薪和部分地區分支機構停止接受責任險新業務。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長安責任保險被銀保監會加強監管的原因是償付能力不足,這也是近期長安責任保險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不過,隨著引入股東戰略的持續推進,長安責任保險的增資方案已于近期出爐。
停止接受責任險新業務
長安責任保險的成立,被各方寄予厚望。但在實際運營中,長安責任保險的發展卻并非是一帆風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長安責任保險近幾年的年報發現,2013年至2018年,長安責任保險的凈利潤分別為-1.52億元、574萬元、1503萬元、830萬元、-1.95億元和-18.3億元。
隨之而來的還有其他一系列問題。2019年1月,銀保監會發布公告稱,2018年3季度,長安責任保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41.50%,償付能力不達標,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經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第一次工作會議研究決定,對長安責任保險采取三條監管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完成增資擴股工作;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停止接受除車險和責任險以外的新業務(包括直接保險業務和再保險分入業務);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時隔不到半年,銀保監會就再次對長安責任保險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在原有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兩項。銀保監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長安責任險2018年四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152.65%,償付能力嚴重不足,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銀保監會決定在對該公司已采取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兩項監管措施,分別為:
責令長安責任保險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2019年的薪酬(稅前)應在2018年度實際支付薪酬金額(稅前)基礎上進行下調,下調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調幅度應高于平均值;責令長安責任保險上海、山東、河南及寧波4個省(市)級分支機構停止接受責任險新業務。
銀保監會表示,當事人如不服上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增資尚待銀保監會批準
值得一提的是,在銀保監會加強監管措施的同時,長安責任保險也在積極推動增資。長安責任保險相關負責人曾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公司正嚴格執行監管要求,落實增資事項。
6月3日,長安責任保險發布增資公告稱,審議通過《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協議》,將公司注冊資本金增至32.5億元。參與增資的兩個股東分別為國厚資產和蚌埠高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蚌埠高投”),其中,國厚資產認購10.3億元,增資后股權占比31.68%,蚌埠高投認購6億元,增資后股權占比18.45%。
此次增資后,長安責任保險的股東將從14家增至16家,國厚資產和蚌埠高投將分別成為長安責任保險的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由于其他14家股東均未參與增資,所以其持股數量不變,但是持股比例被稀釋。其余14家股東中,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為長安保證擔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蓮申房地產有限公司。
國厚資產、蚌埠高投均承諾,嚴格按照國家法津法規及相關監管要求,投資長安責任保險資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資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機構貸款或其他融資渠道資金。并表示,經認真對照《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有關規定,國厚資產、蚌埠高投幾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與長安責任保險其他股東、投資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也不存在股權代持或其他安排。
目前,該增資方案待銀保監會批準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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