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草案)進入三審
6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京召開,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審議。與二次審議稿相比,此次提交的審議稿進一步明確異常反應補償范圍、補償標準,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應當及時、便民、合理;二是增加規定,補償范圍實行目錄管理,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三是明確由國務院規定補償范圍、標準、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四是明確接種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經費中安排。
據悉,在二次審議稿審議過程中,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同時補充規定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將疫苗犯罪行為作為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節,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加大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罰款處罰力度;三是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增加規定行政拘留的處罰;四是對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疫苗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監護人未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疫苗管理法與藥品管理法具有密切關系,疫苗與其他藥品管理具有共性的制度,可由藥品管理法作出規定,本法可不作重復規定,建議統籌考慮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的修改,進一步做好兩法銜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表彰獎勵、懲罰性賠償以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內容,調整到由藥品管理法統一規定,本法不再重復。(首席記者葉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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