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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老鼠倉違法所得50萬即入刑責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6-29  來源:新京報  瀏覽次數:298
核心提示: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利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兩部司法解釋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兩項司法解釋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做出進一步的規范,同時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

  量刑標準曾存爭議,司法解釋歷時近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表示,近四年來人民法院一審受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別是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重大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稱“老鼠倉”)不斷增加,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李勇表示,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規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明確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關刑事立法為依法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與此同時,司法實踐反映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尚不明確,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確保刑法的正確實施。

  起草制定兩部司法解釋歷時近兩年時間。兩部司法解釋于2018年分別經過最高法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1748次會議、最高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11次會議討論通過。2019年6月27日,“兩高”正式印發兩部司法解釋,并從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對此,財經評論人布娜新表示,在以前,我們的法律腳步其實是跟不上證券市場的發展的,很多量刑標準和法律適用存在爭議,這次司法解釋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上述爭議點,同時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定罪量刑標準,為下一步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保駕護航。

  明確“情節特別嚴重”等定罪量刑標準

  具體來看,《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1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

  《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2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范圍,“違反規定”的內涵,“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表示,兩部司法解釋的制定出臺,對于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科創板改革有序開展,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 觀點

  董登新:司法解釋出臺可預防科創板股價操縱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此次兩則司法解釋第一次對操縱市場的“其他行為”進行了列舉,對于相關違法行為的界定更加清晰。

  法律法規完善了邊界,為監管執法人員提供了法律武器,有利于今后監管機關加大對操縱市場的懲處力度,這也為未來的嚴查嚴打市場操縱,奠定了制度基礎。

  對于即將掛牌交易的科創板來說,由于科創板估值更高,漲跌停幅度擴大至20%,二級市場的交易存在股價操縱的風險,司法解釋的出臺,有利于預防科創板股價操縱。

  ■ 看點

  “搶帽子”等違法所得100萬可認定“情節嚴重”

  針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的情況和特點,以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作了規定。

  據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姜永義介紹,結合司法實踐和實際案例,司法解釋具體明確了六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其他方法:第一項是“蠱惑交易操縱”;第二項是“搶帽子交易操縱”,也就是利用“黑嘴”薦股操縱;第三項是“重大事件操縱”,主要是指“編故事、畫大餅”的操縱行為;第四項是“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第五項是“恍騙交易操縱”(也稱虛假申報操縱);第六項是“跨期、現貨市場操縱”。

  同時,明確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結合司法實際,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三種以及本解釋規定的六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明確了七種“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早先,對利用未公開信息罪是否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存在較大分歧。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結合司法實踐和實際案例,司法解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作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之一。

  “老鼠倉”非法所得入刑標準降至50萬

  據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介紹,近年來,“老鼠倉”案件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一是主體范圍不斷擴展,行為主體由以往常見的基金經理擴展到其他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二是行為表現更加多元,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逐漸發展到通過出售未公開信息、交換未公開信息、利用未公開信息為他人賬戶交易等新形式獲利;三是違法所得巨大,據統計,不少案件違法收益超1000萬元。

  據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紹,此次司法解釋明確“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包括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

  其次,明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中的“違反規定”,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全國性行業規范有關證券、期貨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行為人所在的金融機構有關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

  從六個方面綜合認定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防止行為人利用規則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

  在處罰力度明確對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等幾類情形,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般入罪標準(100萬元)基礎上降低一半(50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 案例

  華夏基金前員工“暗語老鼠倉”非法獲利1774萬

  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時任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王鵬多次登錄公司交易管理部查詢賬號,知悉華夏基金股票類基金產品投資信息后,伙同其親屬利用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涉及股票375只,累計交易金額8.78億余元,非法獲利1774萬元。

  作為知名大學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在被證監會稽查人員調查之后的時間里,王鵬查詢了大量國內對于“老鼠倉”的判例,始終不承認違法交易。據披露,王鵬和父母通過“暗語”溝通,王鵬經常會電話問候“父母血壓高不高”、“早上吃啥啊?”等看似家長里短的問候,電話問候時間點與其父母股票交易密切相關,“血壓高”即為拋出信號,“吃什么”即為買入信號。

  判決書顯示,王鵬父母的股票賬戶動用不到200萬元的資金,通過關聯賬戶交易股票,交易金額8.78億余元,非法獲利1774萬余元,股票賬戶資金翻了近8倍。2018年3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鵬及兩名親屬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共同犯罪。(記者 王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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