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戒學生和教育部門處罰教師都應依法依規
據報道,今年5月,山東日照五蓮縣二中班主任楊某用課本拍打逃課學生,被學校停職一個月,取消評優并師德考核不及格。日前五蓮縣教體局下發文件,對楊某追加處罰,要求學校新學期不再聘用楊某,并將其納入信用“黑名單”。五蓮縣教體局一名工作人員介紹,責成學校不再聘用楊某,是指五蓮二中不再聘用他,其他學校還是可以聘用。
不少網友對當地教育部門追加處罰頗為不解,認為雖然沒有剝奪楊某的教師資格,但如此處罰對他能否繼續從教影響很大,將其納入“黑名單”,至少令其短期內很難找到工作。輿論對此事的普遍反應是“處罰過重”。
當前,無論是教師懲戒學生,還是教育部門處罰教師,都很難做到嚴格意義上的有法可依。最近頒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但現實中教師懲戒學生面臨困境。輿論呼吁加快制定實施細則,以明確懲戒教育的尺度,把教師從懲戒教育的困惑中解放出來。
要糾正違紀違規學生的不良行為與習慣,需要進行適當的懲戒,但何謂適當的懲戒,目前缺乏明確的規定。比如教師罰站學生,是懲戒還是體罰?要落實教師懲戒權,就必須有懲戒的細則,要根據學生違紀違規的具體情節,明確誰來進行懲戒,進行怎樣的懲戒,教師如果濫用懲戒權,要對教師進行怎樣的處罰等等。
對于學生的課堂違紀行為,為維護課堂秩序,教師應該有直接懲戒權,細則應該明確學生有哪些違紀行為,教師可以進行怎樣的懲戒。比如,學生上課高聲喧嘩,破壞課堂秩序,第一次教師可以提出警告;如果警告后學生再違反課堂紀律,教師可罰站學生5分鐘;如果罰站后,學生還不遵守課堂紀律,教師可把學生請出教室,交給保安處理。教師嚴格按照這一細則進行懲戒教育,就不會再陷入是懲戒還是體罰的爭議。而對于學生在課堂之外的違規違紀行為,那就屬于校園公共事務,對這類行為的懲戒權,就不在教師手中,而應該由學校按校規處理。
如果教師超出細則規定處罰學生,被學生和家長投訴,那教育部門、學校應該成立獨立的調查組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要聽取當事教師的申辯,調查組要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罰建議,再由學校、教育部門進行最終的處罰。這就能確保處罰依據事實,公平、公正。不根據事實,為平息家長的意見而問責教師,會讓更多教師在教育學生問題上采取消極的態度。
五蓮縣二中教師楊某處罰逃課學生,用書本拍打,算得上體罰學生,超出了懲戒教育的范疇。如果對于學生逃課行為有明確的懲戒細則,規定這類行為屬于違反學校規定(而不是課堂秩序),要教師把學生逃課情況報告給學校,由學校的學生事務中心(這一中心應由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專業人士共同組成)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按照校規對學生進行處罰,那么,教師在面對學生的逃課行為時,就會按懲戒細則進行,而學生因逃課被處罰,也會“心服口服”。
當地教育部門在對楊某進行處罰時,也沒有按照嚴肅的程序進行。總體而言,第一次處罰基本是可以接受的,畢竟楊某的懲戒行為過頭,涉嫌體罰學生,違反師德規范。之后為何要追加處罰,還把楊某納入“黑名單”,教育部門應當給出合理合法的解釋,否則就難以令人信服,會讓人覺得處罰過重。
任何對教師和學生的處罰依據都應該公開,而不是遮遮掩掩,這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沒有清晰尺度的教師懲戒學生,以及不問青紅皂白對教師問責,都不是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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