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原料藥壟斷等違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
為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更好保障群眾基本用藥需求,昨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的意見。《意見》對上述問題提出相應政策舉措。
保障供應
搭建國家短缺藥品多源信息采集平臺
加強協同監測。搭建國家短缺藥品多源信息采集平臺,建立協同監測機制,實現原料藥和制劑在注冊、生產、采購、價格等方面的信息聯通共享,提高監測應對的靈敏度和及時性。
做好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國家實行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和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分別會同各成員單位制定國家和省級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和短缺藥品清單并動態調整。對清單中的藥品重點監測、動態跟蹤,將市場供應充足、能夠形成有效競爭的藥品適時調出清單。對短缺藥品清單中的藥品,由各相關部門和地方按職責及時做好應對。
實施短缺藥品停產報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停止生產短缺藥品的,應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按規定及時通報同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醫療保障部門應根據既往平臺采購信息,及時向同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報告停產對市場供給形勢的影響。衛生健康部門應根據醫療機構既往臨床使用信息,及時研判停產藥品短缺風險。
落實直接掛網采購政策。對于國家和省級短缺藥品清單中的品種,允許企業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主報價、直接掛網,醫療機構自主采購。監督指導地方既要完善價格監測和管理,也要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預。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直接掛網價格的監管,及時收集分析直接掛網實際采購價格相關信息,定期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公布。
建立健全短缺藥品常態儲備機制。優化中央和地方醫藥儲備結構,加大短缺藥品儲備力度。充分發揮省級醫藥儲備功能,篩選一批臨床必需、用量不確定且容易發生短缺的藥品納入儲備。明確儲備短缺藥品調用程序,方便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省級醫藥儲備管理部門應當將短缺藥品儲備品種通報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發生相關藥品短缺時,根據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意見,按程序進行有償調用。鼓勵引導大型醫藥流通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揮“蓄水池”功能。鼓勵大型醫藥流通企業對臨床常用的急(搶)救藥等易短缺藥品設定合理庫存警戒線。
穩定價格
完善藥品價格成本調查工作機制
加強藥品價格異常情況監測預警。省級醫療保障部門依托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定期監測藥品采購價格變化情況,對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及時了解情況并提示預警,同時報告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國家醫保局整理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地方提示預警重點監測品種信息,預警藥品價格異常波動情況,向市場監管等部門提供價格調查線索和基礎數據,同時報告國家聯動機制牽頭單位。
強化藥品價格常態化監管。對于存在價格上漲幅度或頻次異常、區域間價格差異較大、配送情況嚴重不良或連續多次預警等情況的藥品,綜合運用監測預警、成本調查、函詢約談、信息披露、暫停掛網等措施,堅決予以約束。完善藥品價格成本調查工作機制,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實施或委托實施成本調查。(國家醫保局負責)依托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建立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對藥品供應主體的價格和供應行為開展信用評價,并實施相應的激勵懲戒措施。
加大對原料藥壟斷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建立市場監管、公安、稅務、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協同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多部門聯合整治,整治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以最嚴的標準依法查處原料藥和制劑領域壟斷、價格違法等行為,堅持從重從快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處置相關責任人,形成有效震懾。
《意見》強調,要做好定期報告,強化監督問責,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及時約談并督促整改,確保相關措施取得實效。加強宣傳引導,定期通報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情況,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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