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短缺藥允許企業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自主報價 醫療機構自主采購
《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短缺藥品供應保障不斷加強,取得積極成效,但仍面臨藥品供應和價格監測不夠及時靈敏,藥品采購、使用、儲備以及價格監管等政策有待完善等問題。
為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更好保障群眾基本用藥需求,《意見》提出,要搭建國家短缺藥品多源信息采集平臺,建立協同監測機制,實現原料藥和制劑在注冊、生產、采購、價格等方面的信息聯通共享,提高監測應對的靈敏度和及時性。
做好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實行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制定國家和省級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和短缺藥品清單,并動態調整。
實施短缺藥品停產報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停止生產短缺藥品的,應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醫療保障部門及時向同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報告停產對市場供給形勢的影響,衛生健康部門及時研判停產藥品短缺風險。
落實直接掛網和自主備案采購政策。對于短缺藥品清單中的品種,允許企業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主報價、直接掛網,醫療機構自主采購;對于短缺藥品清單和重點監測清單中的藥品,醫療機構可線下搜尋藥品生產企業,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自主備案。
建立健全短缺藥品常態儲備機制。優化中央和地方醫藥儲備結構,充分發揮省級醫藥儲備功能,篩選一批臨床必需、用量不確定且容易發生短缺的藥品納入儲備,明確儲備短缺藥品調用程序。
在穩價方面,要加強藥品價格異常情況監測預警。定期監測采購價格變化情況,對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及時了解情況并提示預警。
強化藥品價格常態化監管。完善藥品價格成本調查工作機制,建立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對于存在價格上漲幅度或頻次異常、區域間價格差異較大等情況的藥品,綜合運用成本調查、暫停掛網等措施,予以約束。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建立部門協同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多部門聯合整治,整治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處置相關責任人,形成有效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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