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消費者滿意度 銀保監會發文規范銀行保險機構消費投訴處理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投訴辦法》的制定實施將暢通投訴渠道、提高處理效率,提升消費者對銀行保險機構投訴處理工作滿意度。
“消費投訴”指什么?誰來處理?
與目前正在制定的銀保監會信訪辦法、舉報辦法相區別,《投訴辦法》明確界定消費投訴為消費者與銀行保險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因購買銀行、保險產品或接受銀行、保險相關服務產生糾紛,并向銀行保險機構主張其民事權益的行為。
同時,《投訴辦法》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是處理消費投訴的責任主體,按照依法合規、便捷高效、標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則,對消費投訴事項進行分級管理,落實屬地責任,充分考慮和尊重消費者的合理訴求,公平合法作出處理結論。
分類處理 提高投訴處理效率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為最大化滿足消費者合理訴求,結合投訴處理工作實際,鼓勵提高投訴處理效。根據《投訴辦法》規定,對于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消費投訴,應當自收到消費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情況復雜的可延長至30日。情況特別復雜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上級機構或總行、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批并告知投訴人,銀行保險機構可將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期限再延長30日。
另外,《投訴辦法》還加入了對于第三方合作業務投訴的處理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要求相關第三方機構配合處理消費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核實,及時提供相關情況,促進消費投訴順利解決。
完善投訴處理機制體制 便民高效化解投訴
為改變投訴處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狀況,《投訴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健全溯源整改機制,通過投訴個案的處理,及時查找引發投訴事項的原因,完善產品設計,提升服務水平。
同時,《投訴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在投訴處理工作人員配備、統計分析、考核評價、登記存檔等方面完善機制,同時建立投訴處理回避制度,指定與被投訴事項無直接利益人員核實投訴內容,以避免投訴處理人員因利益沖突導致糾紛久拖不決、問題隱瞞不報得不到處理。
從強化機構主體責任角度,《投訴辦法》還要求最大限度方便消費者投訴:一是簡化了受理程序,規定銀行保險機構不得拒絕接受消費者合理投訴訴求,已經掌握或者通過查詢內部信息檔案可以獲得的材料,不得要求投訴人提供;二是答復處理意見時應告知消費者向上級機構申請核查以及調解、仲裁、訴訟等救濟渠道,充分保障消費者申訴權力;三是要求投訴人應當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投訴處理單位辦公經營秩序,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四是為保護真實消費者權益,銀行保險機構在投訴處理中應當核實投訴人身份,保護投訴人信息安全,發現消費投訴不是由投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提出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不予辦理。
強化監管督查 加強對外披露
在監管督查方面,《投訴辦法》明確監管部門負責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督查,定期通報披露轉送銀行保險機構的消費投訴情況。還將銀行保險機構投訴數量、處理效果等納入消費者保護考核評價體系。
《投訴辦法》指出,對于未按照規定公布消費投訴處理相關信息的、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消費投訴的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視情形可采取責令改正以及監督管理談話、暫停相關業務、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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