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升科技吃警示函 比克動力欠款逾期訴訟未及時信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30號)顯示,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升科技",300073.SZ)未及時披露對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李向前的訴訟。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當升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當升科技應認真、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升科技成立于2010年4月27日,注冊資本4.37億元,李建忠為法定代表人、經理、董事,截至2019年9月30日,北京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為,持股9826.26萬股,持股比例22.5%。
據techweb報道,當升科技于2019年11月8日披露《關于應收賬款風險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對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余額合計3.79億元,上述應收賬款存在無法收回的風險。隨后,深交所下發《關于對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問詢函》,要求當升科技補充說明相關事項。
另外,當升科技還取得了實際控制人李向前以及深圳比克母公司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對上述全部債務的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據悉,當升科技只是“踩雷”比克動力的數家公司之一,包括容百科技、杭可科技、長信科技等都在比克動力拖欠賬款名單之中。而“罪魁禍首”是眾泰汽車,根據比克動力近期公告,眾泰汽車及旗下公司拖欠比克動力貨款高達6.21億元,雙方已訴諸法庭,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130號
關于對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及時披露對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李向前的訴訟。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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