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應具備醫療康復能力
發布日期:2019-12-10 來源: 健康報 瀏覽次數:249
核心提示: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近日聯合印發《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從組織管理、服務體系、服務內容、評價指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近日聯合印發《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從組織管理、服務體系、服務內容、評價指標4個方面對各地規范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提出要求。《標準》明確,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具備相應的醫療康復能力,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鄉鎮(街道)、居(村)民委員會要配備社區康復協調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內要設置殘疾人康復活動場地。
《標準》明確了縣(市、區、旗)黨委、政府和民政、衛生健康、殘聯在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中的職能。其中,衛生健康部門應將社區康復醫療設施、人才隊伍建設納入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將康復業務培訓納入基層衛生人員及全科醫師繼續教育;開展殘疾人家庭醫生簽約,為殘疾人提供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健康管理和康復醫療、護理、咨詢、轉介等服務。
《標準》規定,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內容主要包括康復需求和服務狀況調查、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支持性服務和轉介服務6個方面。同時,《標準》還提出了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康復活動場所設置率高于90%、社區康復協調員配備率高于90%、殘疾人康復需求調查和服務建檔率大于95%、殘疾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滿意度大于80%、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服務和基本輔助器具適配的比例均大于80%等評價指標。(記者甘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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