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德勤集團財務之謎:總經理偽造購銷合同、虛構電匯憑證 騙取民生銀行杭州分行等3家6.9億貸款
六年前,IPO重啟。首批新股頗受追捧。那些曾倒在IPO閘門下的公司,鮮有人關注。一眾失敗者中,德勤集團或是彼時最惹眼的一家。
2011年2月,因牽扯到PE腐敗相關問題,德勤集團IPO被否;半年之余,敏感股東溢價退出后,德勤集團二次尋求上會但遭IPO暫停。無奈之下,2012年底再度謀求借殼北生藥業(600556.SH),但在2013年8月以失敗告終。
“屢試不第”的德勤集團,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在2014年6月10日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經浙江省高院批準,此案予以受理。
據了解,德勤集團破產重整《民事裁定書》顯示,公司破產重整的主要原因包括“選擇上市的戰略決策失誤”。但從借殼失敗到破產重整,只經歷短短的10個月,市場一度質疑:“德勤集團是否存在資產造假及盈利預測虛高?”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德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任某力、高某戰等貸款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揭開了德勤集團近10年來的財務狀況。
誰是德勤集團?
作為舟山曾經最大的航運企業和物流龍頭企業,德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勤集團)前身是建于2003年5月的德勤船務發展有限公司,以經營國內沿海干散貨運輸、第三方物流、船員管理、船舶修造、船舶代理為主,在上海、杭州、天津等多地設立分支機構。
裁判文書網顯示,德勤集團下設舟山市德勤物流有限公司、寧波德新海運有限公司(下稱:德新海運公司)等子公司。其中,任某力系德勤集團法定代表人、集團總經理,章某華為副總經理,高某戰為財務總監,相關公司由任某力負責管理,其余股東不參與實際經營管理。
2008年起,德勤集團為謀求上市,以其他公司名義設立銀行賬戶、虛構投資進賬、長期交易訂單等手段,將自有資金及借款資金回流至德勤集團及子公司賬戶,虛增營業收入及利潤,并為此支付巨額財務成本。
2011年,德勤集團上市申請被否決。因航運指數持續低迷,德勤集團主營業務大幅下滑。為再次沖擊上市,任某力決定以造船為由向銀行申請貸款,而后將貸款資金回流至德勤集團控制的相關賬戶,以造成運力擴張、利潤持續增長的假象。
偽造購銷合同、虛構電匯憑證
民生銀行杭州分行等3銀行被騙5.755億
三家銀行被盯上了。
2011年6月,德勤集團提供與陳某祥實際控制的浙江三門泰鑫船業有限公司(下稱:泰鑫船業)的三份船舶建造銷售合同,以在泰鑫船業A1船臺建造1艘3.68萬噸散貨船(即A1船)、A2船臺建造1艘4.7萬噸散貨船(即A2船)、A3船臺建造1艘3.68萬噸散貨船(即A3船),合同價分別為2億元、2.4億元、2億元為由,向民生銀行杭州分行申請固定資產項目貸款。
經審批,民生銀行杭州分行給予德勤集團總額為4.15億元的授信貸款額度,并與杭州銀行舟山分行組成銀團發放貸款。同年12月19日,德勤集團與民生銀行杭州分行、杭州銀行舟山分行簽訂4.15億元的固定資產銀團貸款合同。
在前述三艘船舶,實際僅A1船開工建造了少部分分段,其余兩艘船未開工的情況下,為讓銀行繼續放貸,任某力又指使陳某祥、高某戰、章某華等人,提供虛假船臺租賃合同,以其他船廠在建的船舶頂替貸款項下船舶等手段應對銀行貸后檢查,繼續騙取其他貸款。
2011年8月,德勤集團再度提供與泰鑫船業的《船舶建造銷售合同》,以德勤集團向泰鑫船業購買A2船為由,向浦發銀行杭州分行申請固定資產項目貸款。浦發銀行杭州分行經審批給予德勤集團項目貸款1.56億元,并簽訂固定資產貸款合同。
在背負大量民間高息借款、巨額銀行貸款無力償還,民生銀行杭州分行、杭州銀行舟山分行以及浦發銀行杭州分行停止發放貸款而資金鏈斷裂的情況下,德勤集團把“求救”的目光瞄向了國開行寧波分行。
據了解,任某力為繼續融資,于2012年9月18日由德勤集團出資5000萬元在寧波大榭開發區設立德新海運公司,次日即抽回出資。
在A3船實際沒有建造的情況下,任某力又于同月20日簽訂轉讓協議,將2011年8月28日德勤集團與泰鑫船業簽訂的A3船船舶建造銷售合同中買方德勤集團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德新海運公司。之后,以德新海運公司以建造A3船的名義向國開行寧波分行申請項目貸款,并于當月月底簽訂融資1.19億元的借款合同。
新浪金融研究院注意到,上述騙貸行為所得款項由任某力指使高某戰從泰鑫船業賬戶回流至德勤集團實際控制的賬戶內,用于歸還欠債、公司經營等。德勤集團在向民生銀行杭州分行銀團、國開行寧波分行申請貸款過程中使用偽造、變造的銀行轉賬、電匯憑證,以應對貸款銀行對造船資本金投入的審核。截至案發,造成前述銀行損失共計4.65億元。具體如下:
圖片:新浪金融研究院整理
浦發銀行杭州分行兩經理受賄424萬
德勤集團為隱瞞真實財務情況起訴同伙
新浪金融研究院注意到,德勤集團在向浦發銀行杭州分行申請貸款期間,還存在向銀行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
2011年10月、2013年7月,祖某峰利用擔任浦發銀行杭州分行公司業務二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經手浙江博通物資有限公司、德勤集團貸款期間,以存貸掛鉤為由,以支付購買存款貼息費的名義,收受上述單位人民幣250萬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間,陳某徽利用擔任浦發銀行杭州分行公司業務二部總經理助理的職務便利,在經手德勤集團、浙江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貸款期間,以存貸掛鉤為由,以支付購買存款貼息費的名義,收受上述單位人民幣174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祖某峰在對陳某徽在德勤集團項目貸款環節的調查結果和工作落實情況把關審核中,未盡嚴格審核職責,僅對貸款相關書面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便審核通過后向上級部門報送,未能發現其中的虛假情況,在發現貸款資金用途出現風險后,未能及時預警并對在建船舶未予以監管,直接導致了浦發銀行杭州分行1.36億元貸款的違法發放。
至此,德勤集團終因資不抵債而破產重整。
2014年9月,任某力、高某戰為隱瞞上述以造船為由騙取的銀行貸款已作他用的事實,在明知德勤集團以造船名義打入泰鑫船業的貸款資金均已回流的情況下,向破產管理人隱瞞事實真相,謊稱德勤集團支付泰鑫船業的4億元資金用于為集團公司造船。
后破產管理人代表德勤集團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下稱:定海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泰鑫船業返還德勤集團所支付的A1、A2船造船資本金4.0805億元并賠償損失7221.62萬元。
同月16日,定海法院受理該案后,任某力指使陳某祥至定海法院參與調解。陳某祥在法院調解過程中隱瞞資金已回流至德勤集團的真相,同意德勤集團返還造船資金的請求,達成調解協議,并在任某力指使下,伙同高某戰出具前述相關資金已被泰鑫船業使用的虛假證明提交法院。定海法院據此出具民事調解書,支持德勤集團返還資金的訴求。隨后,定海法院查封了泰鑫船業的相關資產。
8人上訴 不滿一審判決
高院最終裁定:維持原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
德勤集團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萬元;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5050萬元。
任某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20萬元。
高某戰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
陳某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前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祖某峰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陳某徽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7萬元。
章某華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夏某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宣判后,德勤集團、任某力、高某戰、陳某祥、祖某峰、陳某徽、章某華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2019年10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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