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限制 推動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
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7日發布《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并簡化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落實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額度管理要求,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兌換實行登記管理。二是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允許合格投資者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三是大幅簡化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收益匯出手續,取消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和稅務備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稅承諾函替代。四是取消托管人數量限制,允許單家合格投資者委托多家境內托管人,并實施主報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銀行、外匯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規定》明確,對于僅擁有QFII或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默認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報告人為主報告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如有調整的,應在調整后10個工作日內委托新的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對于已經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應在新規實施后30個工作日內指定一家托管人為主報告人,并在指定后10個工作日內委托該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格投資者應協助新的主報告人做好與其他托管人之間的信息報送等銜接工作。相關登記無需到現場辦理,主報告人可選擇將登記所需材料郵寄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對于僅擁有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或僅擁有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無需重復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托管人可沿用該合格投資者原有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按新規要求為其開立相應的賬戶、辦理資金匯兌并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對于已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其產品或業務編碼的使用沿用原來方式。
《規定》明確,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自然月初5個工作日內,根據其上月末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的最新規模,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告知主報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對手方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或總頭寸,主報告人應監督該合格投資者在境內的整體衍生品頭寸滿足實需交易原則。
合格投資者使用完稅承諾函匯出的收益,須是已抵補以前年度虧損的累計盈利。合格投資者可選擇在每次匯出收益前,向為其辦理匯出業務的一家托管人提供當次擬匯出部分的完稅承諾函;亦可選擇就一段時期內(以下簡稱“有效期”)尚可匯出的累計盈利,向該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稅承諾函。不論選擇哪種承諾方式匯出收益,每份完稅承諾函僅可對應一家托管人。
若合格投資者提供一次性完稅承諾函,需明確在有效期內擬通過該托管人匯出的累計盈利金額。該托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后續盈利資金匯出時,需對每筆匯出金額與承諾函中有效期內對應的累計盈利金額進行比對,保證其所匯出資金不超過完稅承諾函所列明的金額。
“需明確的是,簡化合格投資者已實現的累計收益匯出手續不影響其依法依規納稅的義務。”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
同時,《規定》指出,合格投資者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在外匯衍生品合約到期時,托管人應根據合格投資者指令劃轉外幣或人民幣至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并從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接收結轉的人民幣或外幣。
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需向外匯局進行“外匯賬戶內結售匯”的信息報送,相關托管人應協助提供外幣賬號等信息,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在選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后,協調相關機構與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滿足監管要求及數據報送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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