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診療項目未經公布不得收費
發布日期:2020-05-19 來源: 健康報 瀏覽次數:283
核心提示: 5月1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通知,明確了全國統一的10項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通知強調,在此之外,醫療機構新增互聯
5月1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通知,明確了全國統一的10項“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通知強調,在此之外,醫療機構新增“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須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并公布,否則醫療機構不得申報價格和開展相關收費服務(特需醫療服務除外)。
為做好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及財務管理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在通知中明確了互聯網診察、遠程監測、遠程會診、遠程診斷4大類10項“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同時提出了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要求、工作量統計要求,明確了不同主體在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過程中的利益分配關系、收入確認原則、財務處理及票據處理要求等。
通知明確,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向社會公布允許在本地區實施的項目技術規范,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屬地原則嚴格執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互聯網價格項目成本測算工作的指導。醫療機構應優先在本省域內組織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落實價格公示制度,在醫療機構現場及網站顯著位置公示所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價格、說明等。
通知要求,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過程中涉及的醫療機構,應在不增加患者整體費用的前提下,自行協商確定醫療收入分配比例,簽署約定協議。由接診醫療機構全額確認醫療收入。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按照與接診醫療機構的協議約定確認醫療收入;接診醫療機構將應支付給受邀方的款項同步沖減醫療收入。醫療機構應明確區分線上、線下醫療服務收支管理;機構間結算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1個診療活動由1家醫療機構獨立完成,計1次工作量;由接診醫療機構和受邀方共同完成,雙方可分別計1次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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