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有價,損害必須擔責
過去很長一段時期,因為缺乏相應的規制,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賠償工作往往陷入“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嚴重影響生態環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并將其作為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吉林等7個省份自2015年開展改革試點的基礎上,2017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授權省級政府、市地級政府為賠償權利人,要求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追究損害賠償責任。由此,“環境有價,損害擔責”被確定為制度規定、內化為社會共識。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關鍵在真抓嚴管。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最緊迫的工作是生態環境修復,以最大程度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實際工作中,即便責任認定清晰且沒有爭議,一些賠償義務人對逃避賠償責任抱僥幸心理,認為“拖著拖著就沒事兒了”,先認賬后翻案、簽協議不履行的現象并不鮮見。為了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地,各地進行了有益探索——從易到難、反復磋商,磋商結果司法確認,綜合運用行政、刑事、民事以及失信聯合懲戒、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等手段,給違法企業戴上“金箍”……典型案例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緊密配合,確保賠償義務人履行賠償責任,及時對生態環境進行有效修復,不僅實現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雙贏,更讓人們深刻地感受到,生態環境損害擔責絕不是一句空話。
完備的制度體系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自2018年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來,全國共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945件,涉及金額超過29億元,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鑒的經驗和做法,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明確“磋商前置”,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訴訟的前置條件。通過征集和評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總結提煉行之有效、可供借鑒推廣的經驗做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有助于鞏固和深化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成效。
典型案例是一面引以為鑒的鏡子,也是一個可資參考的模板。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工作專業門檻高,損害賠償需要相關方反復磋商,工作難度和壓力都很大。有的地方因此存在畏難情緒,生態損害賠償工作始終沒有突破。十大典型案例的評選和發布,對省級、市地級政府當好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具有重要指導價值。各地不妨學習借鑒典型案例的做法與經驗,從嚴檢視問題,精準補齊短板,狠抓推進落實,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順利推進。進一步落實改革責任,強化對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零容忍”,依法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必能為子孫后代守護好天藍、水凈、地綠的美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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