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醫藥防治擬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昨天召開,《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提請二審。條例草案二審稿提出區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舉辦一所承擔區域中醫醫療中心功能的三級中醫醫療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診所不得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建立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制度,強化對中藥飲片代煎、配送服務的監管,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不得從事診療活動等。多舉措支持發展中醫藥事業,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發展的社會氛圍。
區政府至少舉辦一所三級中醫醫療機構
條例草案二審稿有多處改動,明確建設區屬三級中醫醫療機構的意義和作用,表述為“區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舉辦一所承擔區域中醫醫療中心功能的三級中醫醫療機構。”
第十一條提出,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漆t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按照要求配備中醫醫師、中醫或者中西醫結合床位,健全中西醫協同工作機制,促進中西醫服務優勢互補。
第十二條規定,本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支持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診所、門診部,國醫大師、首都國醫名師開辦的中醫診所不受產業布局限制。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特定醫療技術準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中醫診所不得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診療
夯實政府部門監管責任方面,條例草案二審稿健全中醫診所規范管理制度。第十三條增加中醫診所行為規范和建立中醫診所監督檢查制度的相關規定,分別表述為“中醫診所應當按照備案的診療科目、技術開展診療活動,加強對診療行為、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管理,不得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健全對中醫診所的信息公開、依法執業、診所管理以及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并建立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制度。”
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由所在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其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中醫診所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由所在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其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
中醫養生保健企業不得從事診療活動
條例草案二審稿強化對中藥飲片代煎、配送服務的監管。第二十九條中增加“醫療機構委托提供代煎、配送服務的具體規范由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制定”的規定。
條例草案二審稿加強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規范,具體表述為,“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可以運用中醫理念和技術方法,提供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健康咨詢指導、健康干預調理等非診療類健康服務。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不得從事診療活動,不得進行帶有中醫診療性質的宣傳。”
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發展的社會氛圍
條例草案二審稿提出,本市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本市積極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發展的社會氛圍。
條例草案二審稿還提出多條支持中醫藥發展的具體措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防治納入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中醫藥專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選派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醫學救援,實行中西醫聯合救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加強中西醫結合傳染病防治人才的培養,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建設中西醫結合的傳染病臨床研究基地、傳染病病區。
本市鼓勵發展中醫治未病和中醫特色康復服務,推進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治未病科和康復科建設。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成藥、中藥飲片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動態調整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支付標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醫療機構信息化及中醫藥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發展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醫療服務和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模式,推動“互聯網+”中醫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