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公布“兩定辦法” 39萬家零售藥店已納入醫保定點
據國家醫保局官網消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關于建立管用高效的醫保支付機制,創新醫保協議管理和落實“放管服”精神要求,進一步促進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管理的規范化、法治化,國家醫保局近日公布了《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醫保局令2號)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醫保局令3號)(以下統稱“兩定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醫保局就“兩定辦法”答記者問時介紹,2019年全國約20萬家醫療機構(不包括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39萬家零售藥店已經納入醫保定點,基本滿足了參保人醫療和藥品服務需求。
此次公布的“兩定辦法”充分體現了“放管服”精神,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可以通過申請簽訂醫保協議納入醫保定點管理,并明確了協議簽訂的基本條件和流程。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權責關系更加清晰。醫保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是協議的主體,醫保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流程進行監督。
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請納入醫保定點需要滿足幾個基本條件,包括機構運行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具備一定的經營許可資質和提供服務的人員。《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還明確了可以納入醫保定點的機構范圍。此外,在申請條件上還從加強醫保管理出發,明確符合醫保管理制度要求、醫保有關財務制度要求、完善統計信息管理、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以及嚴格執行醫保藥品、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等管理要求,才可以申請成為定點機構。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14種解除協議的情形,《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17種解除協議的情形,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保基金不再結算。
“兩定辦法”規定,互聯網醫院可以與其依托的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并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后,其提供服務產生符合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新冠疫情期間,為方便非新冠肺炎慢性病患者復診取藥,各地醫保局積極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一些地方醫保部門也探索由互聯網醫院開具處方,處方流轉到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患者在零售藥店取藥的模式。2020年10月我局印發的《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45號)提出,處方流轉到同一個統籌地區的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并探索在有條件的統籌地區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實現處方的跨統籌地區流轉。各地可直接部署使用醫保信息平臺業務中臺、處方流轉中心等相關功能模塊,實現互聯網醫院處方流轉到統籌地區內定點零售藥店,為跨統籌區取藥提供了方便,實現“信息和處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但處方流轉與網售處方藥并不能等同,目前《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中規范的是符合規定的處方可以流轉到實體藥店取藥或由實體藥店配送的模式,而網售處方藥的有關政策則需要有關主管部門研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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