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紅煙花”豈能讓消費者責任自負
2月16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專題會議,表示目前在實體店面和網絡平臺銷售的“鋼絲棉煙花”,要全部下架并妥善處置。2月17日,據媒體調查發現,仍有個別商家在電商平臺售賣“鋼絲棉煙花”,而且在回應“鋼絲棉煙花”是否安全的問題時,有網店客服認為消費者自己要多注意,否則后果自負。
冷光煙花俗稱“冷煙花”,屬煙花爆竹產品,其噴口溫度高達700至800℃;鋼絲棉是易燃危險物品,燃燒時具有煙花效果,燃燒溫度高達2000℃以上,極易引發火災或造成人身傷害。正是因為“網紅煙花”存在巨大的安全風險,所以安委會要求對冷光煙花及裝有冷光煙花的“電子鞭炮”等,應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監管,嚴肅查處打擊未經許可生產、運輸、銷售行為。作為商家,理當積極履行整改義務,而非依然私下銷售,并要求消費者“責任自負”。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安全保障權,相應的,生產經營者則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也就是說,對于“網紅煙花”,在允許流通的情況下,生產者、經營者必須在產品上作出明確說明和警示。一旦給消費者帶來損害,生產者和經營者也應負有一定責任。而且,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值得說明的是,網店客服以口頭方式所作出的提醒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藉此免除生產者、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消費者自行燃放“網紅煙花”造成的損害,也不能豁免生產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哪怕是消費者因燃放不當造成的損害,也僅能減輕生產、經營者的責任,而非全部免除責任。
在監管部門已經明令該產品應下架的情況下,商家依然“頂風作案”,其主觀過錯非常明顯,自然應對消費者的損害承擔相關責任。此外,生產、銷售“網紅煙花”,不僅面臨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易燃易爆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前述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由于燃放“網紅煙花”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損害的,生產經營者不僅應賠償損失,還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因而,生產經營者理當積極履行整改義務,及時下架相關產品,確保其不再流通,以減少安全隱患,降低經營風險。如果商家依然唯利是圖,拿消費者的權益不當回事,甚至以“責任自負”來推脫,最終只會得不償失。監管部門和網絡平臺也應加大執法和監管力度,盡快下架相關產品,不讓“網紅煙花”再招搖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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