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直播電商筑牢誠信之基(人民時評)
隨著直播電商的日益發展壯大,信用應該成為行業的準入門檻。只有進一步規范和明確直播電商中“人、貨、場”等之間的權責關系,才能促進直播電商健康發展,讓大眾真正享受到互聯網帶來的紅利
直播帶貨作為互聯網新經濟業態,已經成長為我國電子商務市場最大增長點之一。尤其是2020年以來,許多行業生產和消費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直播電商因其特殊優勢呈現爆發式增長。與此同時,直播電商更高的流量吸引力與流量變現能力也帶來一些問題,如虛假宣傳、不退不換、假冒偽劣,等等。這些行為及其背后的誠實信用缺失,成為影響行業健康長遠發展的重要因素,亟待規范和引導。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既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又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久前,《直播電子商務平臺管理與服務規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對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主播以及商家等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評價信息宜在平臺進行公示”,從而引導和促進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履行主體責任,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消費環境。
近年來,國家相關部門對直播行業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對維護消費者權益、規范直播電商市場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礎上,征求意見稿擬建立信用評價體系,有利于為直播電商筑牢誠信之基。
隨著直播電商的日益發展壯大,信用應該成為行業的準入門檻。一些電商主播擁有大量粉絲,所謂的“收割”流量、“賺快錢”等行為時有發生。將信用與直播權限相結合,是相關制度設計的一個出發點。征求意見稿針對互聯網虛擬性特點,明確提出直播主體“不應是曾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且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將對直播電商行業中存在夸大宣傳和虛假宣傳等問題的相關主體起到極大震懾作用。
信用的公開和共享是誠信聯合懲戒機制的基礎,主播、商家和直播服務機構的失信行為既要讓社會大眾看到,也要通過信用共享機制被各個平臺看到。一方面,應讓消費者的口碑和評價成為直播行業的指針。另一方面,有必要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直播平臺來說,應結合主播的信用等級,提供與之相適應的監管等級和權限,確保消費者的正當評價權利并納入直播評價系統,同時在技術上確保信用等級和消費評價公開透明。
直播電商的健康發展,有助于培育壯大新型消費。只有進一步規范和明確直播電商中“人、貨、場”等之間的權責關系,才能促進直播電商健康發展,讓大眾真正享受到互聯網帶來的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