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出新規約束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
為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范大股東行為,保護銀行保險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日前印發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對相關領域作出進一步規范。
《辦法》共八章五十八條,主要從四個方面對大股東進行監督與約束:持股行為方面,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關系真實、透明,進一步規范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為;治理行為方面,明確大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行為規范,要求支持獨立運作,嚴禁不當干預,支持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范行使表決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交易行為方面,從大股東角度明確交易的行為規范以及不當關聯交易表現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關義務;責任義務方面,進一步明確大股東在落實監管規定、配合風險處置、信息報送、輿情管控、資本補充、股東權利協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
那么如何認定“大股東”呢?《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為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為大股東。此外,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則是以提名董事數量和董事會意見為認定標準。
據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少數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違規謀取控制權,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強化對大股東行為的規范約束,推動大股東規范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切實維護銀行保險機構穩健經營,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相關規定旨在防范大股東通過違規方式干預公司經營。對大股東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規定范圍內,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的股東權利,監管部門均予以支持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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