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授權,任性收稅30年的教訓
改革開放35年來,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為何“稅收法定”進程遠遠滯后于整個法制建設步伐呢?從隨意上調燃油稅暴露出財政部任性收稅30年的問題是嚴重的,主要表現在“稅收法定”進程緩慢上。
財政部長樓繼偉在全國人大記者會上說,提高燃油稅不是財政部隨意,財政部是和稅務總局共同研究,也征求了有關部門意見,最后報國務院批準同意之后才出臺政策的。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有時間表的。我們在時間表的框架之下依法開展工作。似乎財政部沒有隨意和任性上漲燃油稅。
此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大會發言人傅瑩在回答光明日報記者關于隨意上調燃油稅問題時說:我們國家現行大部分稅種都是國務院通過制定稅收暫行條例制定的,依據是1985年全國人大給國務院的授權。
為什么財政部能夠如此隨意地調整汽油稅?全國人大是否沒有盡職責?發言人的回答讓人們了解了這個令人瞠目結舌的“內幕”,也讓社會明白了全國人大究竟是否盡職盡責?財政部之所以敢于“如此隨意”向百姓和各類社會經濟主體收稅,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想什么時候收就什么時候收?想定多高稅率就定多高?竟然是根據30年前的1985年全國人大給國務院的授權。
在這個授權下現行大部分稅種的權力都是國務院通過制定稅收暫行條例征稽的。30年前全國人大一個授權,使得財政部任性隨意收稅30年,這在世界上都是夠奇葩的。
30年前的1985年什么狀況呢?作為一個目睹改革開放全程的經濟金融觀察研究人士,還是有所了解。那時候改革開放完全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情況。整個政治經濟文化司法社會事業究竟如何改革,都處在探索摸索階段。經濟、司法等各個領域都相當不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還沒有確立,法制建設極為不完善包括向百姓和各類社會經濟主體征收的稅收大權究竟歸于誰,都不是十分明晰。在當時的背景下,全國人大能夠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條例,將征收大權授予政府機構,已經相當不容易了。
令人不解的是,我國在1992年明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后,為何關系百姓和各類經濟主體切身利益的征稅大權始終沒有走向“稅收法定”的軌道呢?而且一耽誤就是30年之久,全國人大為何始終沒有落實“稅收法定”的要求?為何30年都沒有把在特殊背景下授權政府制定稅收大權收回來呢?這是縱容財政部隨意任性收稅30年的根源。從這個意義上說,全國人大確實沒有盡到職責。
改革開放35年來,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全國人大在推進依法治國、立法事業上成績斐然。然而,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為何“稅收法定”進程遠遠滯后于整個法制建設步伐呢?從隨意上調燃油稅暴露出財政部任性收稅30年的問題是嚴重的,主要表現在“稅收法定”進程緩慢上。
與整個中國立法等法制建設進程比較,“稅收法定”條件早已經成熟。政府收什么稅,向誰收,收多少都應通過人大決定。凡是開證新稅,都要通過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何必等到2020年呢?依筆者看,全國人大應該盡快收回30年前授權政府制定稅收制度的權力。
一定要加快“稅收法定”落實進程,以后凡是開征新稅的,都要由全國人大及常委制定法律,要修改的,都要上升到法律層面。
就財政部一個半月三次上調燃油稅問題,實踐證明對于減少車輛出行、改善環境的作用非常有限。唯一作用是加重了百姓和各類經濟主體的負擔,這在中國經濟下行壓力越來越大情況下是一大忌。希望再也不能如此“任性”地上調稅率了。
征收的燃油稅稅款要專款專用、專項列支、設立專門賬戶管理,給消費者一本明白賬。讓消費者清楚燃油稅究竟使用在何處?效果如何?稅金使用要接受消費者和百姓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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