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聯合發文:養老機構等內設中醫醫療機構將納入醫保定點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充分發揮醫療保障制度優勢,支持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關于醫保支持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藥機構納入醫保定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中醫(含中西醫結合、少數民族醫,下同)醫療機構、中藥零售藥店等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康復醫院、安寧療護中心、護理院以及養老機構內設中醫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管理。
二是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定點中醫醫療機構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定點范圍,提升中醫醫療機構區域輻射力。
三是開展互聯網診療的定點中醫醫療機構,按規定與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簽訂補充協議后,將其提供的“互聯網+”中醫藥服務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對于符合條件的中藥飲片、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等,《指導意見》指出,要按規定納入醫保藥品目錄。將經國家談判納入醫保目錄的中成藥配備、使用納入監測評估。充分利用“雙通道”藥品管理機制,將參保患者用藥的渠道拓展到定點零售藥店,更好地保障參保群眾用藥需求。各地應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和臨床需要,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和中藥飲片納入本地醫保支付范圍,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將符合《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但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常用劑量開具的中藥飲片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在支付方面,《指導意見》要求,推進中醫醫保支付方式改革。一般中醫醫療服務項目可繼續按項目付費。探索實施中醫病種按病種分值付費,遴選中醫病種,合理確定分值,實施動態調整。優先將國家發布的中醫優勢病種納入按病種付費范圍。中醫醫療機構可暫不實行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對已經實行DRG和按病種分值付費的地區,適當提高中醫醫療機構、中醫病種的系數和分值,充分體現中醫藥服務特點和優勢。對康復醫療、安寧療護等需長期住院治療的中醫優勢病種,可按床日付費。探索對治療周期長、風險可控、需持續治療的中醫病種,開展日間中醫醫療服務,實施按病種付費,合理確定付費標準,國家統一制定日間病房的病種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