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將梳妝臺玩具當兒童化妝品使用 三歲以下嬰幼兒不宜用“彩妝”
目前,一些包括眼影、腮紅、口紅、指甲油等組成的“兒童梳妝臺”玩具,在市場上十分熱銷。國家藥監局網站日前發布信息指出,這類產品中,實際上很多是由玩具生產企業生產的僅供玩偶等涂飾用的玩具產品,不作為化妝品管理。兒童將這類玩具誤用為化妝品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化妝品與玩具是兩種不同類別的產品,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實施管理,其管理措施和要求也不相同。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簡單來說,施用于人體表面的產品是化妝品,應當按照化妝品的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單純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產品并非化妝品,應當按照玩具或者其他產品的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如果一個產品符合化妝品定義,無論其單獨銷售或者與玩具等其他產品一并銷售,該產品都屬于化妝品。
化妝品作為健康相關產品,得到國家的嚴格監管。國家藥監局2021年9月出臺了《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提出比成人用化妝品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生產化妝品,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兒童護膚類化妝品,其生產車間的環境要求應當符合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瘖y品上市前應當按要求提交產品配方、檢驗報告、安全評估資料等技術資料,經注冊或備案后方可上市銷售;兒童化妝品的配方設計應當遵循“安全優先、功效必需、配方極簡”的原則,且應當通過安全評估和必要的毒理學試驗進行產品安全性評價。
依據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3—12歲兒童使用的化妝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飾、卸妝等功效宣稱,而0—3歲嬰幼兒使用的化妝品的其效宣稱僅限于清潔、保濕、護發、防曬、舒緩、爽身。也就是說,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化妝品,不包括“彩妝”這一類別。因此,如果彩妝化妝品標簽宣稱3歲以下嬰幼兒可用,則屬于違法行為。
與成人相比,12歲(含)以下的兒童,特別是3歲以下的嬰幼兒,皮膚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對外來物質的刺激更敏感,更容易受到損害。按照一般玩具產品標準生產出來的“口紅玩具”“腮紅玩具”等產品中可能含有不適宜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的物質,包括安全風險相對較高的著色劑等,如果給兒童使用,可能會刺激兒童的皮膚。此外,這類“彩妝玩具”可能存在重金屬超標的問題,例如:鉛超標。過量鉛被吸收后可損害身體多個系統,例如:影響兒童智力發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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