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實醫療檢查結果互認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明確醫療機構應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
以前,患者每換一家醫院就診,往往被要求重新做一次檢查。被告知的理由不一,有的醫療機構稱先前檢測不準確、不科學,有的則說是先前的檢查不符合醫生診療病理依據,有的則是為了明確醫療責任,等等。檢查結果不互認,導致患者出現重復檢查、過度檢查情況,加重患者就診負擔甚至影響身體健康。按照四部門此次印發的文件規定,在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框架下,重復檢查、過度檢查現象將得到遏制,診療減負成效值得期待。
據報道,為促進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在明確檢查檢驗結果范圍的基礎上,明確互認標志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并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注。顯然,這一思路在執行層面較具可操作性,不僅能夠讓個別醫生不亂來,而且患者自己也可知道哪些檢查可以不再做,有利于加強監督。同時,《管理辦法》也考慮到了現實情況復雜性,規定了幾種可以重復檢查的特殊情形,比較符合實際情況。
應看到,統一互認標識和明確互認范圍,對于醫療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意義重大。根據《管理辦法》,凡是滿足國家級質量評價指標并參加國家級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才可以達到全國范圍內互認,而滿足地方質量評價指標且參加地方質控組織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范圍為該質控組織所對應的地區,不同地區可以通過簽署協議在共同開展檢查檢驗互認工作基礎上,進行地區協議互認。這需要預防另外一種情況——如果醫療機構不滿足國家評價指標、未達到國家級質量評價合格標準,就可以不互認,一些地方醫療機構可能會以憑借沒有參與互認協議或檢查檢驗項目質量評價不滿足條件為借口,或者干脆拒絕參加檢查檢驗協議等,讓自己游離于互認框架之外。事實上,面對檢查檢驗有關收入,有些醫療機構可能不愿意主動放棄這部分利益。這樣一來,落實醫療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效果就會打折扣。
因此,落實醫療檢查檢驗結果互認,須從解決“互認不了”的深層次誘因入手,加快推行統一“HR”體系,即加快互認條件的達標和互認要求的落地。當務之急是督促基層醫療機構按照“HR”標識要求,加入互認協議團體,盡快達到“HR”認定有關標準。操作中,可按照分級分類實施的思路在各地予以推進,這樣才有助于實現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美好期待,實現醫療資源共享,為患者減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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