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旅客怎么搭乘航班,該給個準信了
成都航空拒絕承運這名患病旅客,主要是因為有文件規定如此。然而,他們所依據的只是航空公司的內部文件,并不包括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實際上,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四條,明確不予承運的患者,僅包括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該“家規”是否與“國家規定”形成沖突,這是個問題。
當然,航空公司出于旅客的安全考慮,通過內部規定對國家航空法規進行細化,似乎可以理解。問題是,倘若航空公司的“家規”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就會讓旅客感到無所適從。
比如,春秋航空公司在《特殊旅客運輸說明(國內)》這個內部文件中,針對不予承運的旅客列出了13條具體的傷病,其中不包括癌癥患者。就算勉強將癌癥列入第14條認定的“其他患有不宜乘機疾病的患者”之列,但后面對此進行了補充說明,由于疾病的復雜性、多樣性,未在上述條款列出、不能確定旅客是否適宜乘機時,需旅客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適宜乘機的醫療證明或診斷證明書。僅對比這兩家航空公司針對同一問題的規定,就會發現其中存在著不小的差別。
全國航空公司那么多,內部規定也各式各樣,很難逐一查閱和牢記。其結果是,很多患者不知自己是否可以搭乘飛機,甚至由于規定各不相同,可能出現十分尷尬的現象。比如,被成都航空拒絕承運的這名患者,如果搭乘春秋航班則應該是被允許的,倘若該患者先搭乘春秋航空的航班,再轉乘成都航空的航班,多半就會被困在半路上。
近年來類似事件時有發生,除了癌癥晚期等重大疾病患者被拒外登機,精神類疾病患者被拒也并不少見。比較典型的案例是,2020年10月,一名患有抑郁癥的女性在山東威海大水泊機場準備登機時,因服用藥物副作用導致手抖,被拒絕登機。此事在當前引發了社會的廣泛熱議。相關專家表示,航空公司的乘機標準是什么?誰來訂立這個標準?又怎么落實這個標準?這些方面都充滿了疑問。
旅客在航班上突然發病或病情突然變得嚴重,將更加兇險和難以處置。因此,拒絕不適合搭乘航班的患病旅客登機,這完全可以理解。但哪些疾病不能登機,病到什么程度不能登機,以及病情如何判斷,醫院的疾病證明有多大的效力等,不能成為一本糊涂賬,只有搞清了這些問題,才能給旅客一個準信,讓他們能夠合理安排旅程,也減少由此引發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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