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國境衛生檢疫制度機制
發布日期:2023-12-2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瀏覽次數:189
核心提示:12月25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海關總署署長俞建華作了關于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12月25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海關總署署長俞建華作了關于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國境衛生檢疫法于1987年施行,分別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了部分修改。國境衛生檢疫法的實施,對防止傳染病跨境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訂草案總體思路如下:一是堅持統籌兼顧。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在完善國境衛生檢疫制度措施、構筑防止傳染病跨境傳播堅固防線的同時,增強相關制度措施的科學性和精準性,嚴格重大措施決策程序,盡可能減少對經貿活動等的影響。二是突出問題導向。認真總結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情況,特別是實踐中暴露出的突出問題,補短板、強弱項、堵漏洞,在進一步完善國境衛生檢疫常態化制度的同時,著力完善重大傳染病疫情口岸應急處置措施。三是準確把握定位。著重對國境衛生檢疫的基本措施和程序等作出規定,力求框架完備、授權充分,對技術層面操作問題不作過多規定,留待制定相關配套規定時進一步細化。四是注重制度銜接。做好與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物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銜接,并與我國締結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等國際條約的精神保持一致。
修訂草案共8章57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堅持黨對國境衛生檢疫工作的領導。落實和體現黨的領導要求,增加了國境衛生檢疫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內容。
進一步完善國境衛生檢疫常態化制度。在檢疫查驗方面,完善了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出境向海關申報,海關可以采取的檢疫查驗措施以及檢疫傳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轉送的有關規定,補充了過境交通運輸工具檢疫查驗和關系生物安全的物品進出境衛生檢疫審批等規定。在傳染病監測方面,對海關總署和各地海關的傳染病監測職責,海關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互相通報傳染病監測信息,以及海關總署對境外傳染病疫情風險進行評估并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等作了明確規定。在衛生監督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海關的衛生監督職責和口岸運營單位、進境出境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的責任。
完善重大傳染病疫情口岸應急處置措施。增加“應急處置”一章,對境外或者境內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需要在口岸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包括: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報請國務院決定,采取對進境人員集中實施采樣檢驗和醫學觀察、指定進境出境口岸、臨時關閉口岸或者暫停口岸部分功能、臨時封鎖有關國境以及禁止特定貨物、物品進出境等必要措施;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采取減少進出境航次、班次或者暫停特定航線、班線,限定交通運輸工具載運旅客數量,要求進境人員在境外接受相關檢測并憑檢測合格證明登乘交通運輸工具,限制來自特定國家或者地區的外國人進境,限制中國公民前往特定國家或者地區,暫停簽發出入境證件,對進出境的特定貨物、物品實施預防性衛生處理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事先公布,并根據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或者解除應急處置措施。
強化國境衛生檢疫保障措施。為不斷提升國境衛生檢疫工作水平,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對口岸公共衛生能力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國境衛生檢疫經費保障和基礎設施建設,國境衛生檢疫領域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信息化建設以及加強國境衛生檢疫隊伍建設等作了明確規定。
此外,為防范因非法入境導致疫情輸入,修訂草案規定:國家依法強化邊境管控措施,嚴密防范非法入境行為導致的傳染病輸入風險。邊境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責任,通過組織建立巡防巡查機制、嚴格進出邊境地區交通管控和人員管理等措施,阻斷非法入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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