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元投資強制退市的三大懸疑
退市制度不僅是為了優化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也具有對某些違規違法上市公司的“懲罰功能”。如果像博元投資(7.52, 0.00, 0.00%)這樣涉嫌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強制退市后又能“活”回來,這樣的退市制度顯然需要再次修訂。
在上周五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國證監會[微博]通報了博元投資涉嫌重大違法情況。鑒于博元投資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中國證監會已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上交所[微博]也將啟動強制退市機制。
經監管部門查明,為了“幫助”控股股東華信泰“履行”股改業績承諾,博元投資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偽造銀行承兌匯票,虛構用股改業績承諾資金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票據置換、貼現、支付預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財務信息嚴重虛假的定期報告。而且,博元投資財務造假的金額巨大。如2011年年報虛增資產34705萬元,占資產總額69%;2012年年報虛增資產36455.83萬元,占資產總額62%,虛增利潤1893.2萬元,占利潤總額90%; 2013年年報虛增資產37800萬元,占資產總額62%,虛增利潤2364.54萬元,占利潤總額258%;2014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317.4萬元,占利潤總額1327%。若非東窗事發,并于去年6月份遭到監管部門的立案調查,或許博元投資2014年度報告也是一份虛假報告。畢竟,其虛增資產的故事只有一直“編”下去,其年報、半年報才能讓投資者“信服”。
毫無疑問,博元投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其被監管部門啟動強制退市機制也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且,博元投資也理應為其重大違法行為付出代價。不過,即使是博元投資成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第一股”,筆者以為也存在幾大懸疑。
懸疑一,監管部門是否存在責任?根據證監會的通報,博元投資重大違法的誘因,主要是由于其控股股東華信泰已經履行及代付的股改業績承諾資金38,452.845萬元未真實履行到位,此后才開始了虛增資產、偽造銀行承兌匯票等違法行為,進而導致其半年報、年報中出現嚴重的信息披露。那么作為股改的啟動者,作為市場的監管者,在博元投資股改后,對于其履行承諾的情況,顯然存在監管缺位方面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監管部門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懸疑二,中介機構是否承擔責任?在博元投資的重大違法過程中,一是其股改的保薦機構顯然沒有履行勤勉盡責的職責。股改業績承諾是否履行與到位,中介機構應該持續跟蹤,切忌只收費不辦事。二是其審計機構也存在職業勝任能力不足與沒有履行勤勉盡責方面的問題。其實,對于博元投資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審計機構只須到銀行核實下就能發現問題,但在上市公司多次偽造的情形下,其定期報告的審計機構居然一直被蒙在鼓里,建議對這樣的中介機構進行嚴懲。
懸疑三,如果博元投資被強制退市后,是否會重新上市?根據去年頒布的退市新規《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因重大違法被實施暫停上市的公司如果在暫停上市期間能夠全面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撤換有關責任人員并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妥善安排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請恢復上市。博元投資要想申請恢復上市,其最大難點在于能否賠償投資者。此前萬福生科(22.850, -0.13, -0.57%)、海聯訊(20.010, 0.11, 0.55%)造假上市案中,其補償投資者的資金都沒超過2億元。考慮到今后股份套現的巨大利益,上市公司方面補償投資者的可能性非常大,那么其今后實現重新上市的可能性大增。若此,也就意味著,博元投資因重大違法行為“闊別”股市一段時間后,又能“躋身”于資本市場中。進而產生的問題是,既然為這類公司留下一條“后路”,重大違法公司的強制退市制度不是形同虛設嗎?
退市制度不僅是為了優化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也具有對某些違規違法上市公司的“懲罰功能”。如果像博元投資這樣涉嫌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強制退市后又能“活”回來,這樣的退市制度顯然需要再次修訂。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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