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資源環保納入審計
發布日期:2015-05-27 瀏覽次數:678
核心提示: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和特許經營權、特許排污權等國有資源管理使用情況以
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和特許經營權、特許排污權等國有資源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等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情況實施審計;此外,審計機關還要對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環境質量情況,資源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情況和運營效果,以及資源資產負債情況等進行重點審查。
條例健全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定對自然資源資產負有保護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還應包括自然資源資產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審計機關還應對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作出審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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