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排廢氣被罰30萬 起訴環保局被當庭駁回
排廢氣被罰30萬元
2014年10月20日北京發布了空氣重污染藍色預警。這天上午,昌平區環保局接群眾電話舉報稱,位于昌平區馬池口鎮的騰躍凱龍公司正在進行生產作業,強烈噴漆異味可能對附近小學師生和居民的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威脅,請求環保部門查處。
自2011年以來,該單位已多次因環境違法問題被群眾舉報,環保部門也曾多次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并責令其改正。
昌平區環保局隨即前往查看,發現該公司噴漆車間的門窗開啟,且會揮發有機物廢氣的有害作業并未按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環保部門當即對該企業進行立案。并于2014年12月16日對該企業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整。
企業不服起訴環保局
騰躍凱龍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于2015年2月10日向昌平區政府申請復議。2015年4月2日,昌平區政府復議決定,維持昌平區環保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企業隨即將昌平區環保局和昌平區政府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撤銷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
5月28日下午,昌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昌平區環保局副局長孫云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庭審中,騰躍凱龍公司方面辯稱環保局監察當天,公司并沒有進行有害作業,因此環保局方面作出的處罰并沒有依據。
而環保局方面則出示了檢察當天拍攝的執法錄像,來證明該公司當天確實進行了噴漆作業,并且未按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并敞開了車間的窗子。
法院當庭駁回起訴
昌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本案中被告昌平區環保局具有對原告騰躍凱龍公司進行行政處罰的職權。經過法庭調查,昌平區環保局的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作出處罰適用法律依據正確,處罰程序合法。昌平區環保局對原告公司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內,也符合從嚴治污的立法精神。
法院認為,原告騰躍凱龍公司不服昌平區環保局的處罰決定向昌平區政府提起復議,昌平區政府依法受理了原告的申請,并在法定期限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根據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和相關證據,復議機關經書面審查,在法定期限內復議決定維持昌平區環保局的處罰決定,復議程序合法。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騰躍凱龍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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