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征收對環境治理是正向激勵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指出,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將中央此前提出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向前推進了重要一步。
在稅收實踐中,對污染物排放量及其污染程度進行實時計量和動態監測,是做好環保稅征管工作的前提,這需要相應的技術支撐體系作后盾。若沒有環保部門的積極配合,單憑稅務部門來做,環保稅的征收難度是難以想象的。而且,我國稅收征管法賦予了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稅收協助的法定義務。加強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間的相互協調和配合,對于有效破解環保稅征管難題,減少征管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從環境治理效率的角度考察,堅持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間的相互協調和配合,還能夠達到激勵兼容的目的。因為,環保稅征收效果的好壞與環境治理的績效密切相關,兩者間存在著很強的正向激勵關系。
環保稅的稅率設計,無疑是環保稅制的核心內容。理論上,環保稅的最優稅率應該是根據不同的污染物性質及其對自然環境污染的邊際影響設計不同的差別稅率,這樣才能確保征收的環保稅額足以消除環境的負外部性影響。在實踐中,由于環境污染的邊際影響是無法具體確認和計量的,理想化狀態下的稅率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不過,隨著征管條件的日漸成熟和納稅環境的逐步改善,適度調整提高環保稅整體適用稅率水平,并有針對性地實行適用于部分稅目的差別化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是我國環保稅制實現動態優化的可行路徑。此次征求意見稿中,“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的規定,指的就是這一含義。
環保稅稅率設計在考慮環境損害與治理成本的同時,還應考慮預期管理和技術替代性因素。在納稅人行為預期上,稅率水平應有利于納稅人對征稅作出積極反應,引導其排放行為或生產消費行為向有利方向發展;對有替代品的污染產品或具有相同功能的清潔產品,稅率水平應高于使用或生產清潔產品成本的差額,以鼓勵其使用替代品或清潔產品。
環保稅屬于間接稅,當然存在轉嫁問題。在市場競爭壓力下,納稅企業要首先調整自己的生產經營策略,提高生產效率和資源利用率,消化一部分稅負。長期看,環保稅會倒逼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方面的投入,淘汰落后產能,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最終利于環境保護。對于消化不掉的稅負,企業則會通過產品漲價的方式往下游傳導,最終傳導到消費者。消費者也是理性的,他們會調整自己的消費行為和消費模式,減少對相關產品的依賴程度,而這又會抑制相關商品的生產,最終也達到了減排的目的。開征環保稅的根本目的正在于此。
(作者:湖南省農村發展研究院研究員)